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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首次写入新环保法

   日期:2014-12-31     浏览:57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4-04-25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0)

  在百姓的期待中,时隔25年,历经四次审议,修订后的环保法终于“出笼”。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在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上,对污染企业实施诚信档案和按日连续计罚制度,罚款将上不封顶。

  亮点一

  首次明确“保护优先”

  新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解读:“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应该说,环保理念一次又一次升华。

  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骆建华说:“这实际上为政策环评打开了大门。”

  “新法还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这为全国总体环境质量改善提出了制度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的具体要求。再如对重点敏感生态地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等,都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骆建华说。

  亮点二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新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将上不封顶。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解读:“我在一次调研时发现,地方发电厂的环保设备经常处于‘休息’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如果不开环保设备也就罚款1万,谁不会算这个账?”在她看来,近年来国家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违法成本太低。因此,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就成为立法重点之一。

  长期研究环保法的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说,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利于打破目前环保执法不力的怪圈。

  亮点三

  划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

  新规: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解读:“新修订的环保法讲到了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是非常需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说。

  黄献中建议,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亮点四

  建跨行政区域联防机制

  新规: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解读: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说:“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正在紧锣密鼓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到底也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享有适合安全健康生活的环境权、不受环境公害侵犯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说。

  亮点五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规: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解读:“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诉讼,这次在诉讼主体上又有新的突破,为强化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管制度创造了条件。”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人人参与环保,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不满,我们自己都是贡献污染的一分子。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是没有出路的,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

  骆建华表示,公众参与的基础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新修订的环保法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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