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北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印发实施,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
办法指出,由淮北市人民政府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当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员原则上在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须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这些督察员到濉溪县后,以开展实际工作为主,像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在实施城乡规划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及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督察员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调查、巡查、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执法等单位收集资料,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拒绝。濉溪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督察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处理结果。濉溪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淮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请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实行督察员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选用在濉溪县工作过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社会举报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作出鼓励。《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举报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据悉,办法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能全面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违反规划造成的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该市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