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分为六个章节、52条,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规划、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标准,其中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市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条例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同时规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条例还规定已建成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在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园林、铁路、交通部门及时组织修剪。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补栽。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
在监督检查方面,条例规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条例还规定对于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