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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住酒店被虫咬提告 获赔精神抚慰金1000元

   日期:2014-12-31     浏览:117    评论:0    
2014年03月15日 04:57 来源:成都商报 

  北京旅客赵某因在成都帝都国际酒店(以下简称帝都酒店)住宿时被虫咬,起床检查发现床上有若干小虫。回京后,被叮咬的患处迟迟未愈,赵某前往北京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后赵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往返成都、北京两地,与酒店协商但均未果。于是,赵某起诉酒店,请求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多项损失。

  昨日,省高院作为3·15典型案例通报:高新法院审理后,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被告帝都酒店除支付赵某的各项损失外,还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官称,今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首次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即日起,符合条件的消费纠纷也可通过新《消法》索要精神抚慰金。

  入住酒店被虫咬

  诉请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13年6月,北京市民赵某到成都出差时入住了帝都酒店。当晚,赵某感觉被叮咬,起床检查发现床上有若干小虫。赵某随即与酒店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去医院检查身体并要求酒店方将小虫送检以确定小虫是否有病毒,但双方协商未果。

  当晚,赵某报警后独自前往医院就诊并更换了酒店。回京后,被叮咬的患处迟迟未愈,赵某前往北京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后赵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往返成都、北京两地,试图与酒店协商但均未果。

  后赵某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开书面道歉,出示事发时小虫的检测报告,并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24018.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帝都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对入住其酒店的原告赵某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帝都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导致原告赵某被不明小虫叮咬,并造成损害,被告帝都酒店应在原告赵某损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法院判决,帝都酒店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2374.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新《消法》今日生效

  消费者可据此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法官指出,原告赵某与帝都酒店之间既存在消费关系,也存在侵权关系,据此,原告既可依据《消法》起诉维权,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维权。两部法律之间有法条竞合的部分,但由于该案审理期间,新《消法》尚未生效,尚不能依据该法进行判决。

  这起案件的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根据该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帝都酒店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已造成原告赵某精神压力和感情伤害,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并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场所、所造成后果等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据称,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今日,新《消法》生效后,消费者还可以据此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高新法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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