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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支招湿地保护

   日期:2014-12-31     浏览:69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4-03-1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佚名 (0)

  湿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保护好湿地资源是维护国土生态平衡的基本屏障。然而,日趋加重的湿地“渴”水现象,是对国家提出的“严守6亿亩湿地红线目标”的严峻挑战。全国两会期间,我省全国政协委员纷纷为保护湿地支招,建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让“地球之肾”不再“渴”水。

  现状

  盲目开垦围湖造田导致湿地锐减

  来自鹤乡的全国政协委员马立群,为参加会议做足了功课。2013年初,作为农工党中央委员的马立群,带领着由农工党齐齐哈尔市委的部分党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优化湿地保护机制”课题调研组,就“优化湿地保护机制”课题展开了一系列调研,足迹遍布全国各大湿地。

  面对记者的采访,马立群说,去年在对嫩江流域的扎龙湿地、龙凤湿地、乌裕尔河湿地等,以及位于江苏省的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东省东营的黄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有代表性的湿地生态现状和保护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发现目前湿地保护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即:湿地管理体制不理顺、立法目的不明确销蚀立法及执法力度、资金投入短缺、湿地水资源不足、水体污染、湿地大面积丧失、宣教工作缺乏系统性等。

  说起湿地,马立群如数家珍。他认为,由于湿地在生态和环保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湿地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一度盲目开垦、围湖造田占用天然湿地,直接导致了天然湿地面积锐减,功能下降。”他强调,中共十八大提出退耕还湿,要求“扩大湿地面积”,但限于退耕还湿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补偿资金的缺失,无法在近期内大面积启动退耕还湿工作,造成湿地保护与利用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建议

  建立补偿机制保护法规急需完善

  为切实保护好“地球之肾”,形成有利于湿地可持续保护的体制机制,马立群建议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减轻湿地保护资金压力,加快湿地保护步伐。“应对当地社区群众退耕还湿、退林还湿和为保护湿地而损失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补偿;参照我国的环境法律中的森林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补偿为目的向因开发利用、建设等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征收费用。”全国政协委员李文志补充说,征收资源补偿费是引入市场机制以经济手段监管保护区内资源环境,控制进入自然保护区人员数量,调节进入保护区人员活动的方向,达到尽量减轻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对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补充。并建议进一步推进保护区核心区域居民搬迁项目的实施,逐步实现核心保护区为无人区,实行严格的鱼类禁捕措施,打破人鸟争食的局面,为鸟类及其他生物创造优良栖息环境;加大鸟类栖息地的恢复与重建力度,扩大鸟类栖息生态环境,维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实现生态保护的和谐发展。

  同时,马立群还认为,虽然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立法对湿地进行保护,但实施中该条例存在诸多缺失之处,急需进一步加以规范、完善。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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