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2月26日消息:安宁区着力实施古树名木保护,今后,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制定保护方案,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安宁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出台,依据方案,凡树龄接近百年和百年以上的树木及树木群落称之为古树;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称之为名木。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区生态建设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每5年普查一次,负责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拍照工作。
古树名木由安宁区政府负责认定,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别管护”的原则进行。其中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区生态建设管理局统一负责管理和管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区统筹局统一负责管理和组织管护,并报区生态局登记备案。各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街道统一管理和组织管护。
影响古树名木生长重点工程须避让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区生态建设管理局。区生态建设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禁止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制定保护方案,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区政府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移植申请书;且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按技术规范管护管理,有损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导致古树名木受损害、衰弱,其管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据悉,“安宁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