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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日期:2014-12-31     浏览:134    评论:0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流程: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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