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林业局网站消息,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出通知称,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搞形象工程。《通知》要求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禁止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进行城乡绿化。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形式主义、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通知》称,大树古树移植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不利于发挥树木的生态功能,助长了扭曲的政绩观。大树移植体现的是违背科学、务实精神的浮躁之风,助长的是急功近利、铺张浪费之风,严重影响科学发展,助长干部虚浮心态,人民群众很不赞成。
《通知》要求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只有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抑制大树古树异地栽植。各地、各部门(系统)要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行为,坚决遏制大树古树移植之风。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对于涉嫌犯罪或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森林保护红线,实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系统)要采取现场督办、新闻曝光、行政问责等措施,确保对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树木的行为处理到位,行政责任追究到位。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监督区内树木采挖、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报告督办监管情况。
《通知》强调,禁止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进行城乡绿化,确保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强化大树古树使用的规范管理,是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经营的关键环节。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造林绿化科学指导力度,要严格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按作业设计开展施工和监理工作,杜绝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用于城乡造林绿化,保证国土绿化事业健康发展。《通知》同时要求,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检疫等项制度,加大对苗木来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来源不清的苗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通知》最后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逐步建立完善界定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栽植使用树木的法律规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加大树木移植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公众树木移植监督平台、有奖举报制度。发现国家公职人员等参与非法采挖、收购、运输、经营大树古树,或为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或知情不报、失职渎职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城乡绿化中,凡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的单位和地方,不能参加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等奖项和国家森林城市的评选;已经获得上述奖项或称号的,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