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招标  苗木  广东  种子  银杏  山东  绿茵  北京  法桐  造林 

陕西:秦岭生态保护管理机构有了执法权

   日期:2014-12-31     浏览:49    评论:0    
来源: 园林网  作者:   日期: 2013-8-30 11:07:51

必全绿化8月30日消息:为一座山而立一部法,前所未有,意义深远。以前,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清,权责不明,体制不顺,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活动执法缺乏合力。此次《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其中一大重要突破就是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职能。

完善执法体系:秦岭生态保护机构有了执法权

据悉,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以来,虽然有机构、有编制、有专职人员,但迄今为止,市、区县执法监察人员全无执法资格,无法执法,使队伍形同虚设。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明确了市和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和相关区县职能部门、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执法管理和监督服务职责。

《条例》一大突破就是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职能,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条例》规定“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条例》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处罚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生态保护救济途径

《条例》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设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救济途径得到了有效拓展,也使社会监督方面增加了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也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并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打造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保护秦岭

市秦岭办将依照《条例》,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并将与各相关部门区县建立协调机制。

“《条例》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职能。”市秦岭办党组书记焦维发表示,市秦岭办下一步将依照《条例》,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服务好的执法队伍,并研究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奖励惩处机制,依法保护好秦岭。据了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涉及20个部门、6个区县,下一步市秦岭办还将通过建立协调、监督检查机制,制定例会议事、通报交流、目标考核等制度,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上形成合力。

环保志愿者:秦岭保护需要每个人参与

陈丽娟除了陕西省环境使者的身份,同时是陕西爱暖人间公益中心的负责人,他们定期组织环保志愿者进秦岭捡拾垃圾、荒山植树。经过4年多,如今已有两千多名志愿者加入到环保队伍之中。

“政府让保护秦岭生态‘有法可依’,我们拍手叫好。”陈丽娟说,秦岭是陕西的“宝”,但部分市民环保意识并不高。有一次志愿者们到子午峪,提着编织袋进山捡垃圾,饮料瓶、塑料袋等垃圾非常多,1米长的编织袋装了10多袋。让他们沮丧的是,在劝阻那些乱丢垃圾、乱摘花草的市民时,换来的有些人的冷嘲热讽,“实在很伤人”。

陈丽娟说,有了法律保护,以后再遇到这些不文明行为,他们更加有底气了,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这些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编辑】必全绿化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济南森林苗木种植销售中心
济宁市金彪园林种植基地
育美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五常市显和绿化苗木繁育基地
注册>最新加入
最新展会
网站首页  |  在线发布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广告列表  |  汇款方式  |  投稿中心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