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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公布 重点保护历史建筑

   日期:2014-12-31     浏览:82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3-08-0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魏凯 裘萍 汪怡萧 (0)

  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再敢拆历史建筑将面临高达房价5至8倍的罚款,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将重拳出击保护历史建筑。据悉,这一金额比目前规定的最高罚款50万要大大提高。

  罚款力度大幅提高

  这份草案已经是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是在2012年,由市规划局向公众征询意见,当时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开发商修改规划需取得全体业主同意”等,重点是保护业主各种合法权益,而这次公示是由市法制办进行,主要增加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内容。

  草案中明确提出: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五倍至八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或者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省文史馆史学院院长、市政协委员黄淼章表示,“按房屋价格5- 8倍来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但各种建筑不尽相同,有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或者是混合结构,其价值可能需要房屋部门进行评估。如果有名人居住等历史因素的,还要加入科学、艺术等价值。”

  征收房屋先进行历史建筑普查

  草案还规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完成普查工作。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延长拆迁许可期限或者征收房屋。

  已经取得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但尚未进行历史建筑普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普查。未经普查的,不得开工。

  市民提线索主管部门需7天内给意见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经核查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赶到现场调查,并于7日内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经论证确认需要保留的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改变建筑原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历史建筑。已经普查并列入历史建筑候选名录的建筑可以按照本款规定先予保护和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一年,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预先保护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反映意见方式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8月2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 w w .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3286;5.电子邮箱:gzlfgc@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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