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8月1日消息:“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在7月30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古树名木的属地管理、养护责任、保护措施、移植、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施行。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
单位及个人可获政府奖励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每五年至少一次
普查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按照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牌
最高可罚1000元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砍伐名木或一级保护古树
最高可罚40万元
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