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7月31日消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经营评定,是广义的诚信认定,是指企业的主观信用级别,即:企业诚信的主观意愿程度。
本办法不对企业的客观履约能力进行评价,也不对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进行评价,它仅仅关注企业履约的意愿,并被动地、忠实地记录企业履约的结果。
本办法对企业评级前的历史信用表现仅做有限关注。
本办法主要关注企业评定后的诚信表现,并被动地、忠实地、动态地向社会反映。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定遵循为会员服务,企业自愿申报,评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应重新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必全绿化注册的正式企业会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成立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三) 必全绿化正式企业会员单位(未入会的申报企业须先办理入会手续),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申报的材料:
(1)《必全绿化诚信经营承诺申请书》 A.B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A.B
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A.B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A.B
业务合作企业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企业公章);B
(6)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证明企业公章);A
(7)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A.B
*(8)土地租用合同或所有权证、林权证;A.B
*(9) 特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如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A.B
*(10) 企业近三年所获得的县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A.B
*(11) 企业近三年会计报表及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A.B
说明:A为设计、施工类企业单位。 B为苗木、资材等生产经营类企业,后标注的为各企业对应提供的材料。
*标注为可选材料。
第八条 诚信经营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信用、经营能力、质量管理(苗木、资材生产型企业)或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设计、施工型企业)、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信用记录等方面。
(一)基础信用:评价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规模、连续经营年限、股东情况、会员年限等的基础信用能力。
(二)客户评价满意度:根据合作方的反馈进行评价。(生产型企业,包括苗木、资材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参评企业提供近两年内合作企业中选取不少于2家的相关购销合同复印件(扫描件)、及客户反馈意见复印件(扫描件)。
设计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案例等项目介绍资料。
(三)经营能力:评价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业绩、技术研发等。
(四)质量管理:评价质量保证能力建设、产品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五)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评价施工型企业的合同管理、材料采购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工程获奖、工程售后服务满意度等。
(六)管理能力:评价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营销管理、客户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
(七)社会责任履行:评价企业对环境、职工权益、职工人身健康等的保障能力。
(八)社会信用记录:包括社会影响、信用纪录、行政处罚和失信行为等。对信用表现优秀的企业予以加分奖励。
第九条 评价要素的权重综合表:
序号
|
要素
|
权重%
|
1
|
基础信用评价
|
30
|
2
|
经营能力评价
|
10
|
3
|
客户评价满意度
|
20
|
4
|
质量管理评价
|
20
|
5
|
其他
|
20
|
合 计
|
|
100
|
第三章 评定程序与办法
第十条 必全绿化设立评定委员会,负责诚信经营企业的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初审提交的资料;
(二)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进行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处理评定结束后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参评企业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给出初审结果,如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将通过网上通道或其他途径通知参评企业。
第十二条 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下称第三方),对参评企业进行征信调查和专业测评,并将结果反馈评价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的初评结果在必全绿化(www.yuanlin.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异议由评定委员会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在必全绿化及所属的旗下中国园林招投标网、中国园林资材网等网站发布。并建立专门的频道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大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向参评企业颁发“诚信经营企业”牌匾和规定样式、统一编号的证书。
第十七条 在取得诚信经营评定有效期内,企业如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注销该企业的现有诚信经营企业评定并予公示: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丧失诚信,经有关部门确认的。
(二)参评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经核实的。
(三) 与客户发生纠纷并举报至必全绿化的,在纠纷未解决之前,必全绿化将暂停或永久停止其诚信经营评定的结果并在必全绿化公示。
(四)经营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重大损失或媒体曝光,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有投诉记录并受到处理的。
(六) 被林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警告予以公示的。
(七)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通报处理的。
(八)工程质量检测、验收不合格或受到建设和质检等部门通报的。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必全绿化和第三方在诚信经营评定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对未经许可擅自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价人员资格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必全绿化实时监督取得诚信经营评定的企业,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取得诚信经营评定的企业须自觉接受本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诚信经营评定的结果:
(一) 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 制作宣传页(册)、包装等。
(三) 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 向政府监管机构通报企业信用等级。
(五)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标识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必全绿化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园林行业能否健康地持续发展,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自觉自律,营造互信互利的良性经营氛围。在这里,我们倡导诚信经营,从你我做起!诚挚期望您热情的加入,共同推进园林行业更加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