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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破坏森林公园盖楼建坟等或受重罚

   日期:2014-12-31     浏览:54    评论:0    
来源: 山西日报  作者:   日期: 2013-6-8 10:53:02

必全绿化6月8日消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对森林公园过度开发建设、低水平重复建设,出现了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不相适应、甚至严重损害自然景观的现象。

记者5月31日从省林业厅获悉,《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草案)》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条例》有望于今年下半年施行。根据《条例(草案)》,开发房地产、新建坟墓等与森林公园主体功能不符的建设项目,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要依法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森林公园内采折花木、采集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未经批准进入从事科研、教学活动和采集标本等行为,也可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森林公园建设应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森林公园内的项目建设应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珍贵重点景物、景点周围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有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内禁止兴建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工程设施;已建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迁出。在森林公园内投资兴建游览娱乐设施、人造游览景物等,必须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

目前,我省已建成森林公园111处,其中国家级18处、省级37处,总面积达到811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7%。全省免费向社会开放的森林公园已经有84处。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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