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6月5日消息: 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己购买的144株杨树砍伐后出售,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受到了刑事处罚。提及此事,姜彦(化名)就悔恨不已,逢人便说:“这都是不懂法、不按法律办事惹的祸。”6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滥伐林木案,判决被告人姜彦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3月初,被告人姜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购买的罗山县东铺乡一陈姓女士个人所有的144株杨树砍伐,并出售,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0.2143立方米。3月14日,姜彦到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姜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编辑】必全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