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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计生新规征民意 未婚妈妈小三需缴社会抚养费

   日期:2014-12-31     浏览:82    评论:0    
2013年06月02日 08:29 来源:荆楚网 

  武汉计生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新增两类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昨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7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将废止。

  新增两类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针对社会出现的未婚生育的新现象,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两类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禁止利用辅助生殖技术生三胎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规采取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选择性别生育;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监测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本市已婚育龄妇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其离职后15日内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

  在汉居住的外地农村独生女中考可加分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具有武汉市户籍的人口,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武汉“地方版”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

  父母、女孩均为农业户口,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或者父母一方实施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家庭的女孩,具有本市学籍,并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给予中考成绩加分的优惠政策。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者父母一方实施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家庭的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时由区级政府给予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农村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含三级)、死亡家庭的夫妻和农村节育并发症二、三等级对象,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政策性补贴。

  新规还提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在武汉居住的外地农村人口,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独生女中考加分的优惠政策。

  育龄夫妻做避孕节育手术至少可休3天

  具有武汉户籍的人口和在武汉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休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天,手术后7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妊娠14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天;妊娠满14周(含14周)以上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楚天都市报 记者王荣海 通讯员周凯)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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