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公园广场被随意侵占、擅自举办商业活动等行为将得到规范。
公共空间受挤压现象屡见不鲜
省人大财经委在立法调研后发现,我省大多数城市发展较为滞后,缺乏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统一规划,致使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城市公共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原有的公共绿地不断被开发,占道停车、侵占盲道、乱贴乱设广告、电子大屏幕光污染等随意侵占公共空间进行商业活动的问题大量存在,已影响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尽快制定《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对依法改善我省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培养公民公共空间意识、提升城市综合实力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对侵占空间行为说“NO”
据介绍,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的制定,将对各种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说“NO”。针对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参考发达地区的经验,《条例》将城市公共空间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并分别对两类城市公共空间进行界定。
地上公共空间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供日常生活和社会公共活动使用的室外非私有领域空间,包括街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站(场)、城市滨水区等空间。
地下公共空间,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活动的地下非私有领域空间,包括地下人行通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人防工程等。
公园不得擅自举办车展房展
《条例》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公共空间指标要占用地指标的40%以上,并作为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内容。在城市商业、住宅等开发建设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广场、公园、绿地等,并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报批、同时建设。
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在公园、广场举办商业性活动,随意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利益的问题,《条例》规定,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不得擅自举办演出、车展、房展、产品推介和销售等商业性活动。在公园、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定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造成树木、草坪、设施等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新建居住区要配建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待定用户专属使用,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停止或者暂停使用,依法停止或者暂停使用的,应当公告原因和重新使用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停车场和其他经营场所等。
《条例》要求,在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备类大(中)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