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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条例保护森林公园不被侵占

   日期:2014-12-31     浏览:33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3-05-30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佚名 (0)

  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我省森林公园目前面临的资源破坏等问题将有望破解。其中,开发房地产、新建坟墓等与森林公园主体功能不符的建设项目等,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依法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我省已建森林公园111处。其中,国家级18处,省级37处,县级56处,总面积811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7%。全省免费向社会开放的84处森林公园日接待群众36万人次。在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面临低水平重复建设、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等问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森林公园建设应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森林公园内的项目建设应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珍贵重点景物、景点周围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有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内禁止兴建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工程设施;已建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迁出。

  在森林公园内投资兴建游览娱乐设施、人造游览景物等,必须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

  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使用森林公园名称开展旅游活动以及擅自分立、合并、变更森林公园地界范围或隶属关系的;森林公园未经验收合格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开发房地产、新建坟墓等与森林公园主体功能不符的建设项目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破坏森林公园自然景观、地形地貌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依法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刻划、污损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地形地貌;擅自移动或损毁院内设施、设备和游览服务标志;采折花木、采集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将禁止行为告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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