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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口未修致人身亡 浙江缙云园林处被判赔偿

   日期:2014-12-31     浏览:78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3-05-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童静宜 胡丰盛 晋宣 (0)

  近日,浙江缙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一男子深夜饮酒,不幸从桥上缺口未修处跌落身亡,其母廖大妈依法从大桥的管理者——缙云市政园林管理处获得了77321.38元的赔偿款。

  酒后意外坠桥身亡

  2012年11月3日6时左右,缙云市民赵叔和往常一样早起前往缙云五云街道的迎晖桥底晨练时,远远看到桥头下侧身躺着一名男子,一只脚没穿鞋。他以为是谁在这睡了一晚,可走近一看,却吓出一身冷汗:只见该男子手脚都已发白,地上留有一大片血迹。

  赵叔马上叫人报了警。公安赶到现场后调查确定,死者为李某,缙云县人,1981年出生,酒后意外坠落死亡。李某的坠落处,也就是北桥头西侧有一个宽38cm的缺口,栏杆上条石损毁灭失。

  缺口未修园林处被判赔7万

  因为老年丧子,李某的母亲,廖大妈听到噩耗时悲痛欲绝,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把儿子的后事处理妥当后,她找到缙云市政园林管理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但却吃了闭门羹后。

  无奈之下,廖大妈将缙云市政园林管理处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公安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李某死亡情况说明》,可认定原告廖某之子李某为深夜饮酒后独自一人步行至迎晖桥处坠落桥下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者和管理者,市政园林管理处未及时发现该桥北桥头西侧有宽38cm的缺口以及栏杆上条石损毁灭失等存在安全隐患、且对该隐患没有及时维护,与李某酒后从该处坠落致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大妈7752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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