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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鼓励规划设计条件允许下提高地下开发强度

   日期:2014-12-31     浏览:52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3-05-23 来源:东方圣城网 作者: (0)

  6月上旬,市国土资源局拟召开《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与该办法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8日18时。届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听证事项性质、影响范围及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数等因素,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听证代表,并发布正式参会通知。

  参考厦门、苏州、无锡、温州做法结合济宁实际起草试行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考厦门、苏州、无锡和温州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专门起草了《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我市在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时已经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合起来一并出让。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在土地利用上有明显区别,有必要制定更加详细、便于操作的差别化管理规定,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

  明确概念,允许灵活使用

  该《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共有14条,首先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对地下空间的两种主要建设类型、主要用途、开发强度和规划要求给予明确。考虑在同一宗地范围内,存在地下空间开发不直接与地上建筑相连的情况,从土地管理和登记的角度考虑,在《办法》中一并按照结建规定。在广场绿地道路等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除人防工程外,按照商业开发管理。

  另外,允许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灵活使用,地下空间因为受限于光照、通风、疏散、交通、供排水、通讯等各种条件,其主要用途一般为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民防设施、地下交通通道和设施等,而且存在多种用途并存的情况,建议只要是办理了出让手续的,不限制地下空间具体用途,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按照市场需要灵活调整使用,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出让价款计算更科学

  《办法》(草案)规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计算更为科学,对于设定地下空间权需要收缴出让价款的,建议直接依托基准地面地价设定计价公式。另外,鼓励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地下开发强度。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应当不少于一层,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用地地下空间应当不少于二层,出让价款分别按照基准地面地价的20%、30%计算。为鼓励每一层都要尽量充分利用,计价基数不与地下建筑面积挂钩,而是按地上用地面积的50%计算。

  该办法施行前,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实施地下工程建设的,视同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只有在转让(出租、抵押)时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另外,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在合同约定用地范围内增加同层地下建筑面积及地下三层以下(含地下三层),不增加收取出让价款。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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