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5月22日消息:作为全省首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从2012年2月2日起实施,为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对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湿地管理,推动湿地保护事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前往七星揽月市级湿地公园、临湖镇黄墅湿地村、太湖三山岛国家湿地公园,现场检查湿地保护情况,并听取了副市长徐明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条例》 实施一年多来,我市自然湿地保护率上升到26.3%,受保护面积达到7.1万公顷,比2011年增加了近一倍。
据介绍,一年来,我市各地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太湖、阳澄湖、长江湿地保护为重点,不断加大保护力度,积极构建特色明显、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的湿地资源保护体系。目前,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上升到26.3%,受保护面积包括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恢复工程和其他类型保护区,保护面积达到7.1万公顷,比2011年增加近3.5万公顷,增幅94.8%。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国玲指出,湿地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湿地任重道远,接下来,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认识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的保护机制。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的投入机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落实好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特别是要将生态补偿与落实“四个百万亩”结合起来,推动“百万亩水稻田”在空间布局上的落实。
湿地恢复、湿地公园体系完善、保护小区建设,是湿地保护的重点。从2007年起,我市就采取生物或工程措施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与重建,包括湖滨带及入湖河口湿地恢复、河流湿地恢复、人工湿地恢复。特别是《条例》实施以来,恢复进度提速。目前,全市实施湿地恢复工程21项,恢复湿地面积1867公顷。全市共建成国家级湿地公园4个,省级湿地公园5个,市级湿地公园9个,初步形成了多点位、多层次、多等级的湿地公园保护体系。单个湿地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或宽度在10米以上、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湿地也逐步纳入保护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