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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公开京城四少王烁涉枪案信息

   日期:2014-12-31     浏览:36    评论:0    
2013年05月18日 03:42 来源:京华时报 

  本月15日晚,“京城四少”之一的王烁与人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人,使他此前的涉枪案再次受到关注。2011年9月,王烁因涉枪案被公诉至东城法院,但最终判决结果并未向社会公布。昨天下午,记者就王烁涉枪案已知信息对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进行了采访。

  取保候审需出依据

  洪教授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可用于两类情况,一种是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应逮捕,只能进行取保候审。另一种则是犯罪情节较重,满足逮捕条件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则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洪教授表示,公开报道中称系“检察院批准后被取保候审”,则意味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将案件移至检察院。如果案件中由“逮捕”转为“取保候审”有不妥之处,则应由检察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洪教授称,如果王烁被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并未进行犯罪行为,则并非重罪。是否要进行逮捕则需视其有无逃跑、威胁证人等情节而定。但若是王烁被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则属于重罪,除他有“重病、怀孕、哺乳”三种情节之一外,则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十分不妥,东城检察院应出具对他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实依据。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洪道德教授介绍,2011年9月前后东城区法院接到检察院起诉,目前案件只能处于两种状态,其一是案件已经判决,其二则是王烁处于逮捕状态。

  他解释,按照最长审限时间计算,东城法院有可能继续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法院的一审审限则是取保候审后的12个月,即2012年9月。若2012年9月仍未作出判决,可能是将“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再次取得6个月的审限。即2013年3月,若非再次将“监视居住”改为新的强制措施“逮捕”,则案件应当已经判决。但以15日晚王烁与人纠纷可知,他并未处于“逮捕”状态。

  他质疑,法院的判决应以宣判为准,而刑诉法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可截至目前,王烁并未处于逮捕状态,该案件仍未进行公开宣判。洪教授指出,相关司法单位,应公开王烁涉枪案的相关信息。

  公开报道说法不一

  记者昨日查询2011年9月的公开报道发现,媒体报道王烁所涉嫌罪名时有所不同,分别称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以及故意损坏财物罪。一位曾参与此事报道的记者介绍,警方将其拘留时是以“非法持有”的罪名,但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再诉到法院就是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罪名。

  记者在前天采访相关司法部门,询问王烁涉枪案的情况时,对方表示不方便回答,并希望记者不要再为难他们。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17日晚上,王烁驾驶大众旅行车行驶至朝外大街时,与王珂驾驶的奥迪轿车因道路行驶发生纠纷。王烁持枪状物(已起获)从车窗指向王珂。王珂报警后驾车跟随,当车辆行驶至东安门大街时,王烁快速倒车,故意撞击王珂所驾车辆前部,后逃离现场,导致王珂驾驶的奥迪车起火。经鉴定,王珂轿车损失达19.9万余元。

  案发后,警方在王府世纪大厦地下停车库、王烁的居住地,起获了涉案枪支、弹药。其中,经鉴定,有杀伤力的枪支为4支、气枪铅弹2000发、军用子弹6发,目前均已被扣押。

  2010年12月18日,王烁向警方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2011年6月,王烁经检方批准后被取保候审。其间,该案因补充证据延长办案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当年9月,王烁被公诉至东城法院。(记者龚棉实习记者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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