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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医院偷走3000元救命钱 被从重判刑10个月

   日期:2014-12-31     浏览:42    评论:0    
2013年05月04日 06:21 来源:大河网 

  漫画/王伟宾

  河南商报记者 李江瑞

  人满为患的医院,已渐成小偷们的“黄金宝地”。新密一男子就趁着病人熟睡,“掏”走了人家衣袋内近3000元,结果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心态

  “在医院里盗窃,容易得手”

  去年4月4日凌晨,家住新密的郭金(化名)跑到新密市红十字医院一病房内,趁着病人和亲友熟睡,拿起人家放在病床上的衣服,从中搜出了近3000元现金后逃走。

  郭金今年44岁,之前曾因盗窃、抢夺等被拘役、劳教过。这一次,他也没能逍遥法外,12天之后就被抓获了。

  之所以选择到医院行窃,郭金的解释是“更容易得手”。

  今年5月2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郭金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郭金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这起案件,是自上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郑州办理的首起在医院盗窃被判刑的犯罪案件。

  声音

  在医院偷“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为何重判,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介绍说,“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但对于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只依靠数额定罪,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特别是“解释”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应予依法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郭金虽然实际盗窃数额不到3000元,但其选择在医院对病人实施盗窃,社会影响恶劣,符合“解释”列举的情形,所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规定

  八种情形为盗窃罪加重情节

  其实在盗窃财物数额标准上,“解释”比先前均有所提高,明确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

  “解释”中另外提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和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或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以及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还有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和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线索提供:张胜利、张海涛、张聪会)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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