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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景区门票涨价必须先听证

   日期:2014-12-31     浏览:28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3-04-2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了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与此前相比,进一步增加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并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治理“零负团费”问题、规范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加强旅游行业协会作用以及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行程单成包价旅游合同组成部分

  截至2011年底,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如何保护规模庞大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旅游法草案着重关注的问题。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保护旅游者权益。因此,在三次审议稿中,加大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旅游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旅行社随意更改旅游合同、擅自增加购物项目、改变旅游行程等行为成为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主要方式。对此,草案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旅行社随意改变旅游合同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如果遭遇到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该找谁赔偿?旅行社说:我们没有直接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地接社说:我们与旅游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赔偿就这样成了“镜中月、水中花”。针对这一情况,为了方便旅游者索赔,草案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将旅行社、地接社以及履行辅助人都纳入了索赔范围,旅游者今后将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一些游客不文明的行为进行规范。据此,草案明确规定,要求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景区不得通过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

  云南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涨价33%;扬州瘦西湖涨价25%;江西婺源景区套票涨价17%……今年以来,景区门票不断水涨船高,全国部分旅游景点特别是一些世界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都调高了门票价格,有的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幅度甚至超过200%。尤其是湖南省凤凰县将古城整体打包收费的举措,更是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批评。

  如何控制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过快上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依照现实情况来看,一些景区采取各种措施规避了这些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但到了2010年,不少景区迫不及待地上调了门票价格,将“三年不涨”禁令演变成“三年必涨”的现实。

  因此,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参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草案三审稿中对此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此外,草案还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零负团费”是近年来众多旅行社招揽顾客的法宝,但同时也是旅游者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一些旅行社先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然后在旅游过程中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当旅游者遭遇这种不公平对待的时候,往往因为已经在旅游过程中,而只能忍气吞声。一些勇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旅游者则遭到了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谩骂、殴打甚至被旅行社单方面遗弃。

  因此,在审议旅游法草案的过程中,如何治理“零负团费”是常委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后,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此外,还有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现实中,有些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据此,草案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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