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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作为全民法定义务的义务植树

   日期:2014-12-31     浏览:44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3-01-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0)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颁布30多年来,各地纷纷制定了配套的《条例》、《细则》,但《条例》、《细则》对履行义务形式的规定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植树数量和收取绿化费的规定,引起广泛热议,认为涉嫌创收、乱收费。(1月4日《中国青年报》)


    扫描各地关于义务植树的规定,其乱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履行义务的形式乱,直接植树算,缴纳绿化费算,记者写义务植树报道算,科学家做与植树相关的研究也算……各地的认定方式也是各说各话;二是义务植树的数量各异,有的要求至少植一棵,有的要求3-5棵,有的甚至与汽车排量挂钩,湖南省郴州市就要求“排气量1.8升以下植树3亩、1.8升至2.5升植树4亩、2.5升以上植树5亩”;三是缴纳的绿化费不仅各地的标准不一致,郑州25元、沈阳20元、南京13元、武汉12元、广州10元、重庆10元……而且说法也各异,有的说是“以资代劳”,有的说是“树苗价格”,有的说是“罚款”,等等;四是各地义务植树的成效是一笔糊涂账,绿化费的管理、用途、监督也都是糊涂账。


    义务植树作为一项全民法定义务,除了法定性、强制性、相对性的特征之外,最显著的特征,就应该是统一性,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法律适用的对象都应该遵守,承担的义务是统一无差别的,没有承担义务所负的法律责任也是统一无差别的。然而,各地对落实植树“义务”的规定五花八门,导致“全民无差别的法定义务”变成了有差别的“义务”,而且这一“义务”被各种不同目的随意发挥,甚至成了“创收”的载体,其结果不是强化了公民义务植树的自觉,不是彰显了义务植树的实际效果,反而是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消解了作为法定义务的权威性。


    回到国务院的规定本身,最重要的规定是“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这一规定本身,实际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公民应该尽到植树的义务,二是绿化委员会应该尽到分配具体任务的义务,分配具体任务就包括在哪里植树、植什么树、植多少树等,要确保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条件。但问题是,各地关于义务植树的规定,只重视了公民应该尽到植树的义务,而几乎都忽略了绿化委员会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公民、单位没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律责任,不是公民、单位的原因,而是因为绿化委员会没尽到相应义务,责任怎能全部由公民、单位承担呢?


    实际上,国务院的规定中,对于没有尽到义务的处罚是要求是“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也就是说,对个人来说,接受批评教育是首要的,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可以选择;对单位来说,追究领导责任与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是双重的。但问题是各地的规定,直接忽视了对公民的“批评教育”和对单位领导的“追究责任”,简单都变成了“缴费”。法定义务是不能用钱抵消的,如果钱能抵消法定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各地用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已经从根本上违背的法律本意。


    面对越来越多的质疑,已经生效实施30多年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很多地方已经不符合当下形势了,这正是各地随意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此,在考虑纠正各地不合理做法的同时,估计也要考虑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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