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1月6日消息: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经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刚刚通过的条例删除了此前草案稿中"每人每年应当义务种植3棵树"以及"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的规定。
黑龙江省的地方植树法规删除了"每人每年应当义务种植3棵树"的任务指标,也删除了收取绿化费的规定,一方面是在征求意见时听取了民众的意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收取绿化费的做法于法无据。现在全国许多省市的地方绿化法规向公民收取绿化费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但这个《实施办法》并没有提供收取绿化费的依据。"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这里指的是经济处罚,没有可以交钱代替植树义务的规定。由是观之,各地普遍实行的以绿化费代替植树义务是错误的。
何止是绿化费不合法。我以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当初的义务植树的规定也已经不合时宜,因为公民几乎无法履行植树的义务了。我首先想请政府界定一下全民"义务植树"的内涵。国务院规定每个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5棵,具体内容是什么?可供选择的答案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提供树苗,安排植树地点,公民提供义务劳动;一种是,由公民自己花钱买树苗,同时自己付出活劳动,把树栽好。我以为答案应该是第一种,树苗由政府提供,公民只付出劳动。这就和中央领导每年的植树一样,他们亲自参加植树的劳动,那些树苗不是他们自己买的。因为《实施办法》提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动能力"。
这里不仅是收取绿化费违法,还有个绿化费使用问题。既然义务植树只是"劳动",即使收缴了绿化费,也只能作为雇用栽树的人工,而不能用于买树苗。树苗的费用是应该由政府支出的。而实际上绿化费的支出,不要说买树苗,甚至是一笔糊涂账,是又一个乱支滥用的大漏洞。
那么,公民即使愿意在政府的安排下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实际上也已经无法进行。这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从政府组织看,城市里并没有这么多需要绿化的土地,可以供全体市民每人每年栽树,我们也不能用火车把市民运到远离城市的山区去栽3棵树,市县政府组织市民栽树已经很难实行;另一方面,现在不是计划经济,许多公民都在外企、私营企业,甚至是自由职业,还有无职业者,他们也不可能在某一个时刻统一离开单位去参加政府组织的植树活动。所以,再提要求市民义务植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综而言之,全民义务植树的战略在实施了30年之后,或者已经到了终结的时候了。既然公民参加植树的义务劳动已不可能,收取绿化费又不合法,还怎么搞全民义务植树?"比如记者写义务植树的报道,科学家做与植树相关的研究,只要为绿化作贡献都算参加义务植树。"话虽不错,但实在牵强,而且不能广泛适用。还是《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好:"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本来就是国家的责任。
除了靠绿化费的名义收点钱,全民义务植树早已名存实亡,早该画上句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