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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靖探索建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

   日期:2014-12-31     浏览:54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2-12-21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 郑长辉 林顺来 杨友华 (0)

    从今年4月法院判决至今,南靖县龙山镇金溪村村民邱某每天一大早,都会和家人一起到法院指定的50亩生态公益林劈除杂草丛灌。这几天,气温骤降,但是邱某一家丝毫不敢怠慢。因为,再过几天,这片生态公益林要接受县法院、县林业局的联合验收了。

  去年10月,邱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私自砍伐林木,折合林木蓄积量22.412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今年4月19日,南靖法院在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抚育令”,责令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按照与林业部门签订的生态公益林抚育协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50亩生态公益林地抚育任务,作为毁林犯罪的补偿,以有效弥补生态资源损失。

  南靖是全省重点林区县,森林覆盖率达70.72%。近年来,随着林木资源经济效益越来越高,毁林案件时有发生。以往,南靖县法院会依法作出判罚。然而,对被告人量刑定罪容易,已受到破坏的生态却难以得到补偿。

  “我们尝试向涉林故意犯罪被告人发出‘抚育令’,责令其管护抚育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就是为了在林业刑事案件中探索生态公益补偿新机制。”南靖县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陈森树介绍说。

  为使生态公益补偿新机制标准化制度化,今年4月1日,南靖出台《关于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了生态损失补偿适用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及补植、抚育数量等。

  为保证生态损失补偿协议获得有效履行,南靖县还让涉林犯罪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抚育工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如果逾期未完成或经验收不合格,将由县林业局聘请他人代为抚育,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多还少补。而抚育验收合格与否也是涉林犯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有否悔罪的证明材料之一。

  2010年11月,柳某非法采挖孪生榕树一株,南靖县公安局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对柳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南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联合南靖县法院生态庭走访后发现,柳某家庭困难,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简单地对本案作出判决,一家人的生活将更加恶化,无法实现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

  经研究,南靖县法院对柳某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并对其发出“抚育令”,责令他在指定地点对20亩林区进行扩穴、全面劈草、施肥等抚育管理。目前,抚育管理工作完成得非常好。

  有关人士表示,“抚育令”不仅给涉林犯罪嫌疑人一个补过的机会,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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