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一名在上海工作的老外到海口度假,一天晚上在散步时,不幸被人行道上的一个铁钩绊倒摔伤。为此,52岁的美籍男子马大卫将海口市园林局、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两家涉案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2012年5月8日,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马大卫当庭索赔人身伤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80万元。
2011年9月,马大卫提起民事诉讼,将海口市园林局、海口市市政市容委、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告上龙华区法院。
今年5月8日,马大卫诉称,2009年12月28日晚10时30分许,马大卫和妻子肖女士外出散步,当行至海口市民生西路与牡丹路交叉口人行道西侧时,他突然被高出路面的铁钩绊倒,在毫无防备下重重的摔在石地上。马大卫右手臂关节处粉碎性骨折,下巴也缝了7针。出院后,马大卫坚持康复理疗,但右臂一直无法完全伸直。大卫事发后只能由妻子肖女士陪护、照顾。
马大卫认为,海口市园林局和海口市市政市容委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固定绿化景观树的铁钩负有监管责任,应对铁钩散步在人行道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合理和充分的预见;此外,铁钩并未及时清除,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海南昌炜集体公司和海口城建开发总公司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前者为出资方,后者为建设方,两公司也应和两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马大卫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擦伤,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颏部挫烈伤缝合术后。其在2011年8月12日提起诉讼,同月申请对右臂进行伤残鉴定。因马大卫工作原因,无法安排时间到海口配合鉴定,在今年2月撤回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海口城建开发总公司是涉案道路艺园路的建设者,竣工后一直管理养护至今,其应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本案中,原告受伤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确诊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出院为2010年1月12日,因此,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原告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日前,龙华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马大卫的诉讼请求。据悉,马大卫正在考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