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12月13日消息:《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在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社会各界对该条例草案中具体条款的关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12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听取了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对绿化费的收取和条例草案设定的罚款规定提出了较多意见。经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只有未完成下达任务的公民才应当缴纳绿化费,二是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有关两倍罚款的规定,并将这两条内容合并为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表述为:“未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的适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他委托的有关部门收取绿化费。”第二款表述为:“收取的绿化费应当用于缴费人代为履行植树义务”。
在地市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代表普遍反映对适龄公民建立义务植树尽责情况档案的工作很难进行,同时,将尽责情况纳入个人信用系统还不具备条件,可操作性不强。据此意见,对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有关规定。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中的具体条款作了删减和添加。如为了拓宽苗木来源渠道,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了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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