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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4-12-31     浏览:42    评论:0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日期: 2012-11-13 9:58:44

必全绿化11月13日消息: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国家林业局研究起草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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