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11月5日消息:在湿地擅自围垦、破坏鸟卵、排放蓄水都将被处罚。11月4日记者获悉,山东拟出台湿地保护办法,并公布了办法草案,提出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擅自围垦、填埋、追捕等8种破坏行为,并明确了各类处罚措施。
草案规定,全省湿地资源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擅自猎捕 、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以实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以恢复所需费用或者所造成损失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违反规定,造成湿地污染而拒不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