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全绿化10月26日消息: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昨日(2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据悉,农发林业项目包括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两类。
实施细则明确,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应以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具有防护功能兼有经济价值的林种为主。具有一定的开发治理条件,治理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区域范围明确,积极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设,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不低于3000亩,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应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开发的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年度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规模根据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项目区所在的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林场、苗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申报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已上市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资金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农发林业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构成。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并与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地区倾斜。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实。同时,鼓励农发林业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增加投入。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2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办计字〔2009〕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