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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房姐房妹事件:假户口涉及财产应依法没收

   日期:2014-12-31     浏览:89    评论:0    
2013年01月26日 04:39 来源:人民日报 

  “房姐”“房妹”多户口引发社会关注

  “户多多”怎么罚(政策聚焦)

  近期,由“房姐”、“房妹”、“房媳”事件引发的假户口、多户口问题引发社会热议,尤其是针对“已注销户口”、“涉案民警已停职”的惩治措施,百姓更是高度关注。“户多多”究竟该怎么罚,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

  专家观点:假户口涉及财产应依法没收

  “目前,涉及户口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介绍说,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应仅仅止于停职。”周汉华认为,如果经过调查,相关民警确实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或者伪造变造号码、登载虚假信息,应当严肃落实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也有类似观点。“此类案件中,公共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仅作出一个行政违纪处理,难以对公众交待。”屈学武说,一个人正常情况下绝对不可能同时拥有多个户口,中间有可能存在行贿、受贿犯罪;根据刑法第397条,没有注销外地迁出户口,则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同时,屈学武指出,根据刑法第280条,办案民警很可能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此外,专家均表示,假户口所涉及的财产,应该依法没收。他们的理由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专家观点:加强专门立法推进户口管理法制化

  针对陕西“房姐”一人多户的问题,陕西警方第一次正面回应时称是户籍民警的“操作失误”。然而随着更多虚假户口曝出,甚至连警方自己都无法相信如此多“操作失误”竟能同时发生。“户多多”们挑战的是户口管理的严肃性。

  “目前,户籍管理上位法缺乏,尚无中央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只有公安部的指导意见、地方规定、改革试点方案意见,如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厦门、太原、深圳户籍管理规定等。”周汉华说,反映到执行操作上,就容易导致户口管理的无法可依,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给“房姐”、“房妹”们钻法律漏洞提供了可能。周汉华建议,国家应以此次“房姐”、“房妹”事件为契机,加强专门立法,推进户口管理的法制化。

  同时,户籍制度本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但在个别地方和领域,演变成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要适当剥离多余的、不必要的附加功能,比如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推动户籍管理的理性化。”周汉华建议。张 洋 陈卓忻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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