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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古树木管理办法 新移民不享受保护

   日期:2014-12-31     浏览:27    评论:0    
来源: 东莞时间网  作者:   日期: 2012-10-31 9:40:46

必全绿化10月31日消息:新五年期的《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新《管理办法》对前《管理办法》作了微调,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新《管理办法》与前《管理办法》大同小异,只是作了微调。这些微调,是林业部门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结果。

微调一:前《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也就是说,从外地移植到东莞市的古树名木,也受该《管理办法》的保护。

新《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长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多了“生长”二字。也就是说,只有土生土长的古树名木,才受到该《管理办法》的保护,而从外地移植到东莞的古树名木,不受该《管理办法》的保护。

市林业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发现,有些单位、企业喜欢从外地移植古树名木到东莞,这是违规行为。俗话说,人挪活、树挪死,移植容易造成古树名木的死亡,因此,国家明文禁止这种移植行为。为了减少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新《管理办法》把移植的古树名木,排除在《管理办法》的保护范围。

微调二:前《管理办法》规定“ 经鉴定并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后《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调整,规定“各镇(街)或单位、个人均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古树名木,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确认。”

市林业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古树名木的申报对象和过程,鼓励社会和个人发现古树名木。但同时,删掉了“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原因是提醒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古树名木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由任何单位或个人随便处理。

微调三:前《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费用,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复壮。抢救、复壮的费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据市林业部门介绍,古树名木普遍存在健康问题,在这些年来,古树名木所在的镇街、村,都为挽救古树名木支付了不少经费。这些经费负担不小,如夏天治疗叶蝉病。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抢救、复壮费用补贴,以此鼓励社会和个人关心、保护古树名木。这些补贴,来自市政府的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费。从今年起,东莞市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费从原先的每年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编辑】必全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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