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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强制拆除妨碍河道行洪建筑

   日期:2014-12-31     浏览:68    评论:0    
必全绿化 2012-10-1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叶晓彦 庞铮铮 (0)

  在那场至今仍让北京人记忆犹新的“7·21”特大暴雨灾害中,拒马河、永定河、周口店河等流域在灾害中给房山区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了灾害百年一遇、城市规划设计及基础设施不到位等因素外,一些违法违规建筑挤占河道也是原因之一。从10月1日起,重新修订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河湖防洪减灾成为新《条例》关键词。

  河湖禁建妨碍行洪建筑物

  在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新版《条例》中十余处提及河湖防洪减灾能力,明确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河湖沿岸的绿化、岸坡及河底防护应当按照河湖功能、生态和环保景观要求及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根据《条例》,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建设滨河绿化带、绿色步道和亲水健身休闲设施;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

  新《条例》还规定了制定河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设置固定停车场,河道改线或开挖人工湖泊,建设临时性构筑物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生态环境需水量

  记者发现,新《条例》中融入了河湖保护与管理的新概念。根据《条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开展河湖综合治理和水网建设,修复水体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涵养和保护水资源。

  近年来,生态环境需(用)水量这一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全新概念日渐被重视起来。为此,新《条例》特别提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确定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量,提出具体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用水应当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同时,规定建立河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游泳钓鱼有条件开放

  新《条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有条件开放游泳、钓鱼地段。在此前的《条例》草案中,曾设定了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15项禁止行为,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了“禁止垂钓”内容,而出台的《条例》则将垂钓从禁止行为中删除。

  市水务局法制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条例》强调了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科学发展观。为了满足市民合理的亲水、戏水需求,从限制游泳、钓鱼到有条件开放。考虑到本市已有相关法规对垂钓作了规定,本次立法未予重复。

  水文化首次写入地方立法

  此外,新《条例》还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湖文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

  在市水务局法制处负责人看来,文化因素首次写入地方立法体现了对水文物保护的必要性。因为历史上北京地区形成的自然和人工水系,在实现其自身水利功能的同时,负载着强大的文化信息,保护它也是保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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