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推进科学发展,加快绿色崛起,建设富裕秀美和谐江西”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幸福宜春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市森林资源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林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进一步加快我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重点围绕省政府关于建设“赣西千里苗木花卉走廊”的总体要求,依托我市丰富的森林资源和优越的区位条件,全面夯实苗木花卉产业发展基础,在做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规模,加快特色优势品种的区域化布局和基地化生产,培育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提升苗木花卉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施品牌战略,拓展产业功能,完善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产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苗木花卉产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发展苗木花卉产业必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企业带动、社会参与,科技支撑、创新发展和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等五项基本原则。
二、发展目标
发展苗木花卉产业总体目标是: 实施811工程,即:到2020年,全市苗木花卉基地总面积发展到80万亩,建成一条特色鲜明的苗木花卉产业带,建成一个赣西苗木花卉集散交易中心;同必全建7个10万亩以上苗木花卉生产基地县,20个50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生产基地乡、镇,200个千亩以上的苗木花卉生产基地村;全市实现花木直接销售产值300亿元,花木产业综合产值500亿元。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苗木花卉产业是落实幸福宜春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全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苗木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全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和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苗木花卉产业快速高效发展。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科技、国土资源、扶贫、农业开发、工商、税务、城建、金融等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推动全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技术和典型,为苗木花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全省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和全市苗木花卉基地建设现有基础和特色优势,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按照811工程建设目标,把我市丰城经高安、樟树沪昆高速线进入袁州区,再从袁州(明月山)区沿320国道,经万载、宜丰、上高、高安到奉新,再从奉新、靖安沿昌铜高速到铜鼓建成一条600公里苗木花卉产业带;结合宜春花博园建设,在花博园附近建一个苗木花卉集散中心。创建7个10万亩以上苗木花卉生产基地县;创建20个50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生产基地乡、镇;创建200个千亩以上的苗木花卉生产基地村。大力选育和推广优良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精品苗木,重点培育香樟、桂花、红叶石楠、罗汉松、广玉兰、杜英、茶花、木荷、枫香等乡土树种和紫微、棱角山矾、红豆杉、华木莲、竹柏等具有区域特色的花木品种。
各地要结合资源优势、气候条件和现有基础,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区域特色,科学制定规划。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和大户
1.各级政府要完善扶持苗木花卉龙头企业和大户的政策措施,建立“苗木花卉龙头企业和大户信息库”,在税收、信贷、用地、项目、上市等方面加大倾斜和扶持力度,尤其在政府长期贷款贴息方面给予倾斜。
2.鼓励和支持苗木花卉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对苗木花卉龙头企业进行评星评级,创建企业品牌活动,对创建省级以上品牌的苗木花卉企业给予奖励。
3.鼓励和支持苗木花卉龙头企业和大户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支持农民以土地入股,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发展苗木花卉基地。扶持和培育苗木花卉龙头企业上市。
(四)着力构建流通服务体系
1.加快建立区域性苗木花卉大市场。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采用股份制形式,在宜春花博园附近建立占地2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交易大市场。建立辐射周边省市的苗木花卉电子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批发与零售相配套的苗木花卉流通网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苗木花卉交易市场建设,建设用地指标单列,依法依规减免有关税费,加大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简化苗木花卉流通手续。
2.积极搭建宣传展销平台。坚持以“政府支持、协会承办、市场运作”等方式,集中展示苗木花卉产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推进苗木花卉生产者、应用者、贸易商的有效对接。
3.培育壮大营销主体。培养专职苗木花卉经纪人,壮大经纪人队伍,形成多元化的苗木花卉流通主体,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全面提高苗木花卉产业的市场营销能力。
(五)突出科技创新和支撑作用
1.建立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林业院校和科研院所与苗木花卉龙头企业联合创办研发中心,采取“企业立题、专家解题、政府支持”的研发方式,整合科技资源,鼓励有偿服务,促进科技与生产有机结合,不断选育和推广本土苗木花卉新品种。支持林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花木企业任职和兼职,以及带头创办、领办或合办花木生产基地。
2.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木品种。加强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和保存工作,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采取常规育种和新技术育种等相结合的办法,加快苗木花卉品种的选育和创新,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苗木花卉品种。
3.创新苗木花卉生产技术和方式。依托龙头企业和大户、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研究大苗移栽技术,制定苗木花卉质量标准,大力推广新型容器育苗、组培育苗、滴水灌溉和配方施肥,推广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生产,提高苗木花卉品质,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各地要完善扶持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林业、农业产业化、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和科技创新等项目资金,扶持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支持苗木花卉产业纳入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林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优良乡土苗木花卉,尤其是珍稀乡土乔木树种的选育推广等。
2.鼓励金融机构与苗木花卉龙头企业和大户开展信贷合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花木产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发展苗木花卉产业;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发展花木基地;
3.支持对苗木生产基地发放林木所有权证,以及用苗木基地林木所有权证抵押贷款。
(七)加大对苗木花卉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
通过招商引资,鼓励企业按“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建立苗木花卉基地,使企业与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引导企业在苗木花卉良种使用、精细栽培管理、精深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大投入,建立苗木产业科技园,实现资源培育基地化、经营管理集约化、生产加工一体化。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引进省外知名品牌大公司到我市投资发展苗木花卉产业。
(八)完善林地流转机制
进一步深化林权配套改革,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和完善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规范林业产权流转程序,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公开 ”的原则,积极引导稀疏残次林和宜林山地向有经济实力的苗木花卉种植大户流转,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参与苗木花卉基地建设,促进规模经营。
(九)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苗木花卉协会,发展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等中介机构。
2.充分发挥苗木花卉产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参与行业内公共事务的协调,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协调,加强行业组织服务与自律规范企业行为,避免行业内的不正当竟争。
3、支持定期举办苗木花卉交易会、花木节、产业发展论谈等主题活动。
附件一:《宜春市2012-2015年苗木花卉发展规划表》
附件二: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理顺苗木花卉培育采集和运输放行手续的通知》(赣林造发〔2012〕2号)
附件一:
宜春市2012—2015年苗木花卉发展规划
县市区 |
规划总面积 |
原有苗木面积 |
2012--2015年计划发展面积(万亩) |
2016至2020年计划发展面积 |
主要区域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具体实施单位 |
实施人(县市区)林业局长 | |||||
小计 |
12年 |
13年 |
14年 |
15年 |
党委分管领导 |
政府分管领导 | ||||||||
全市 |
80.0 |
16.4 |
40.0 |
10.0 |
10.0 |
10.0 |
10.0 |
23.6 |
|
|
|
|
|
|
袁州 |
10.0 |
1.3 |
5.2 |
1.3 |
1.3 |
1.3 |
1.3 |
3.5 |
柏木、三阳、洪塘、西村、湖田等 |
袁州区人民政府 |
熊
能
生 |
刘
湖
南 |
袁州区林业局 |
胡
爱
良 |
樟树 |
10.0 |
1.7 |
5.2 |
1.3 |
1.3 |
1.3 |
1.3 |
3.1 |
观上、昌傅、黄土港、吴城、光华山等 |
樟树市人民政府 |
熊
春
华 |
朱
凤
英 |
樟树市林业局 |
何
海
根 |
丰城 |
10.0 |
1.7 |
5.2 |
1.3 |
1.3 |
1.3 |
1.3 |
3.1 |
曲江、湖塘、泉港等 |
丰城市人民
政府 |
余
文
广 |
黄
智
勇 |
丰城市林业局 |
周
国
华 |
靖安 |
10.0 |
3.5 |
4.0 |
1.0 |
1.0 |
1.0 |
1.0 |
2.5 |
仁首、高湖、水口、香田等 |
靖安县人民
政府 |
董
光
明 |
|
靖安县林业局 |
胡
新
华 |
奉新 |
10.0 |
4.0 |
4.0 |
1.0 |
1.0 |
1.0 |
1.0 |
2.0 |
奉上公路沿线 |
奉新县人民
政府 |
顾
永
江 |
邬
明
香 |
奉新县林业局 |
占
名
林 |
高安 |
10.0 |
1.5 |
5.2 |
1.3 |
1.3 |
1.3 |
1.3 |
3.3 |
320国道沿线乡镇 |
高安市人民
政府 |
罗
旭
生 |
付
命
候 |
高安市林业局 |
|
上高 |
10.0 |
1.3 |
5.2 |
1.3 |
1.3 |
1.3 |
1.3 |
3.5 |
泗溪、芦洲、徐家渡、墨山、田心等 |
上高县人民
政府 |
钟
新
美 |
陈
海
荣 |
上高县林业局 |
简
方
正 |
宜丰 |
5.4 |
0.9 |
3.2 |
0.8 |
0.8 |
0.8 |
0.8 |
1.3 |
石市 |
宜丰县人民
政府 |
余
华
锋 |
谭
秀
英 |
宜丰县林业局 |
王
道
华 |
铜鼓 |
1.4 |
0.1 |
0.8 |
0.2 |
0.2 |
0.2 |
0.2 |
0.5 |
三都、大段等 |
铜鼓县人民
政府 |
宗
旅
旅 |
刘
学
松 |
铜鼓县林业局 |
王
诗
景 |
万载 |
3.0 |
0.4 |
1.8 |
0.45 |
0.45 |
0.45 |
0.45 |
0.8 |
三兴、峨峰、白良、罗城、双桥、高城等 |
万载县人民
政府 |
付
小
群 |
王
春
玲 |
万载县林业局 |
叶
青
松 |
明月山 |
0.2 |
|
0.2 |
0.05 |
0.05 |
0.05 |
0.05 |
|
温汤、明月山 |
明月山区管委会 |
邹小清 |
|
明月山林业局 |
刘
圣
龙 |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理顺
苗木花卉培育采集和运输放行手续的通知
赣林造发〔2012〕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战略和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目标要求,大力发展苗木花卉产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林业强省,现就进一步理顺苗木花卉培育采集、规费征收和运输放行手续通知如下:
一、由苗木生产者用种子或其它繁殖材料自繁自育,且胸径在30厘米以下的苗木,以及房前屋后的果树,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不需要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凭乡镇林业工作站开具的证明和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育林基金和木材检量费。
二、野生植物批准采集后经人工培育,胸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需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育林基金和木材检量费;胸径10厘米以上的,需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并按上述规定办理采伐、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木材检量费。
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抢救性移植的野生植物,在圃地培育后如果在省内流通,凭野生植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采集证办理检疫、运输放行手续,免收育林基金和木材检量费。
四、我省经营者从外省购进的苗木(花卉),运经省内第一个木材检查站时应主动申报,该站应查验植物检疫证,并向购苗者出具苗木(花卉)品种、规格、数量、拟培育地点的证明。各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证明和经营者申报,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并登记建档。外省购进苗木(花卉)的销售放行手续,凭登记档案报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
五、胸径30厘米以上、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原则上不得销售出省。
六、各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内苗木(花卉)生产情况进行登记和建立电子档案,尤其要加强对外省购进大苗的登记和建档,保存有关凭证复印件,将登记情况函告当地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并报省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对圃地内涉及采集野生保护植物繁育和抢救性移植培育的苗木,还须报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备案。
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现有木材运输证办证点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在苗木花卉重点乡镇和大型交易市场设立检疫、木材运输办证服务点,为苗木花卉经营者办理运输手续提供周到便利服务。
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苗木花卉采集管理、规费征管、放行办证和木材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服务效率。
九、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案件,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野生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木材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对大树出省的运输监管,切实保护我省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