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进入分类分区施策阶段
——解读修订后的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
截至2010年2月底,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完成确权面积7871.38万亩,占应改面积的99.51%。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和现代林业建设发展,林业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1993年发布的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已不能适应林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09年,辽宁省修订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规定了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经营的采伐更新、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封山育林、林地综合开发利用,以及森林经营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规定等技术指标,适用于辽宁省辖区范围内所有森林的经营管理。
变化一:扩展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新《规程》与原《规程》都包括8个部分,但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都有较大改变。新《规程》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经营管理分区与森林主导功能分类、商品林经营、生态公益林经营、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以及森林、林木采伐管理的规范。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范围内所有森林的经营管理。”
新《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从原来的6项扩展为16项;术语和定义由原来的21条扩展为34条;将有关部分合并或对某部分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和修订;根据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森林经营主体经营森林的需求,增加了“森林经营管理分区与森林主导功能分类”和“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等部分。
变化二:首次纳入分类经营分区施策
新《规程》中商品林经营包括用材林经营、薪炭林经营、经济林经营3个方面,其重点在于“用材林经营”。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包括速生丰产林、大径材培育林、果材兼用林等放宽了采伐年龄的限制;扩大了小面积皆伐作业的面积控制标准,并对分布在不同区位的林分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为朝阳这个半干旱地区单独设立了森林采伐更新标准;在抚育采伐新方法中增加了“森林机械抚育采伐”的方法;放宽了抚育采伐密度控制的标准,较原《规程》降低了两个径级,对杨树速生林、樟子松林分的单位面积适宜保留株数降低得更多;把“人工整枝”这一森林经营技术措施单独列为一节;放宽了皆伐改造的林分单位面积和蓄积量标准;调整了人工整枝强度;在常规低产林改造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改造措施及其内容”;增加了“经济林经营”的内容,就经济林林木的采伐年龄、采伐方式以及更新方法等提出了新要求。
据介绍,新《规程》将森林经营管理分区和森林主导功能分类、商品林经营首次纳入,将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森林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引导和指导基层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农,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变化三:完善生态公益林经营
新《规程》对原《规程》的第六部分“生态公益林经营”做了重点补充和修订。
新《规程》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及名胜古迹、革命圣地、文化纪念林的林木严禁采伐。其他特种用途林只允许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对“防护林经营”部分,在经营措施、方法及内容上做了大量补充,并增加了防护林更新采伐的内容;对一般风沙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等的经营放宽了标准,规定“一般风沙区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堤林、护岸林,按照建设规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措施参照一般用材林经营技术标准”。
新《规程》扩大了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的期限,由原《规程》的中、幼龄林,延伸到近熟林;规定了辽宁省主要树种(组)的防护成熟龄、抚育采伐的方法、强度及改造方式、技术措施。
变化四:适应林改新形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势变化是指导新《规程》编制的重要依据。为适应这个需要,新《规程》增加了林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内容,并单独列出一章,对发展林地经济的程序、技术措施、技术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将原《规程》“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和采伐管理”部分合并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出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根据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实施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为简化手续和程序,新《规程》规定,所有者和经营者采伐非林用地上营造的林木、采伐经济林,农民采伐自留山的薪炭林,可以进行简易森林经营作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