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八日
保护森林资源是巩固和发展林业建设成果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情况日渐增多,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随意采伐林木,在林区采石、取沙、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要途径。我省地处祖国西北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重要水源涵养区,国土面积辽阔,生态区位重要,自然条件严酷,林木生长缓慢,造林成本较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依法行政、多策并举、标本兼治,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保护管理,巩固和发展林业建设成果(一)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各地及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管护好森林资源。坚持“谁审批、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度。各地、各单位清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雪压木、风倒木、枯立木、病虫木等,要按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上报审批;在苗圃地以外采挖活立木、再生树兜、树桩、灌木等必须纳入树木采挖范围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树木严禁采伐(采挖)。除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采伐的公益林外,其它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搞好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伐、少批多伐或者未批滥伐,违者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建立集体林资源管护新机制。要主动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与农户相结合的双重管护制度。教育和引导承包农户落实经营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通过实行个人管护、联户管护、委托管护、轮流管护、专业管护等多种形式管护好森林资源。要坚决防止和制止乱开荒、乱砍伐、乱放牧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要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灾隐患,切实搞好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强化木材经营加工和流通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原料来源登记台账,杜绝非法来源木材进入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执行木材、林副产品凭证运输制度,凡运输木材、林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林副产品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农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木材、旧房料的运输,依据村委会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和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件。全省各级林政稽查组织和木材检查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非法设立的木材市场、企业和摊点,要依法取缔,严肃查处。
(四)严格林地保护和林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凡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程序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进行审核。用地单位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经营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建设林业生产设施或其他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报批等违规审批。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非法转让林地、强迫森林经营者转让林地、非法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恢复植被,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强化退耕还林地的林权颁证工作。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颁发林权证且符合发证条件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在明晰产权、调处纠纷的基础上,核发林权证。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流转行为,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严禁改变林地用途,严禁改变公益林的性质。(五)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等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按程序报批,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凡在林业系统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核审批前,征得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的许可;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开展地质勘探、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对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探矿采矿、修筑设施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要严格防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内外串通、私下默许、自行同意、随意处置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等违法行为发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牟私、监守自盗造成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在重点林区、公路两侧、山岔路口等设立“生态建设工程”“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封山禁牧”“护林防火”等宣传警示牌,组织动员群众建立护林公约,实行群防群管。大力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暴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护林意识,使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林业改革发展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工作效能、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建设布局,完善木材运输管理制度,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大力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来源: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