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正常行驶的姜先生,被路边突然折断的树木砸死,姜先生家人遂以管理树木的绿化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为由,将后者告到法院,索赔75万余元。昨天下午,丰台法院判决绿化队赔偿死者家属74万余元。
今年5月13日中午,姜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丰台区周口店路云佃路附近时,路边的树木突然折断倒向路中间。姜先生驾驶的车辆被树木砸到,造成姜先生死亡。姜先生被鉴定为颅脑损伤死亡。
据了解,河北人姜先生多年前来京,和妻子开了间汽车修理铺。姜先生有一儿一女,其子今年刚考上大学,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姜先生的妻子一直隐瞒着丈夫死亡的消息。
姜先生家人说,事发后,丰台区治安大队接警处理了此案,认定发生折断致姜先生死亡的林木,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是丰台区园林绿化局长辛店绿化队(简称绿化队)。他们先后多次与绿化队协商赔偿事宜,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于是,姜先生家人将绿化队诉至法院,索赔75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绿化队的代理人对姜先生的家人表示歉意。被告代理人说,绿化队定期要对路树巡视,主要检查路树的损坏程度、病虫害状况。事发后,该队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折断树木非枯树。事发当天的气象风力达五到六级,风大才导致树木折断。绿化队没有过错,已尽到维护和养护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说法 五六级风仅属一般自然力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先生驾车正常行驶在事发路段时,路旁树木倒地致其死亡,符合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推定该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即本案的被告有过错。作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绿化队对林木应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符的管理和养护的义务,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发路段的树木已经尽到相应义务,而五六级风力属一般自然力,并非台风等不可抗力,林木即便因此种风力被吹倒、折断,也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丰台区园林绿化局长辛店绿化队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4万余元。
来源: 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