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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9-13 10:581600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部分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河南省林业技术工作总站。

  联系人:冯晶晶

  联系电话:0371-63312259

  电子邮箱:hnhh999@163.com



附件原文如下: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

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须根据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照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产地市场价格,再乘以补偿倍数计算。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盛果(丰产)期按6-8倍,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

二、征收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可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适当提高。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金额,由征收单位和经营方协商确定,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鉴定。

四、征收农用地区片耕地上2020年以后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

五、原《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单位:年

树  种

盛果(丰产)期树龄

备注

5-80

嫁接

板栗

6-30

嫁接

6-60

嫁接

苹果

5-25

嫁接

3-18

嫁接

3-25

嫁接

3-25

嫁接

葡萄

4-25

嫁接

5-30

嫁接

樱桃

6-25

嫁接

石榴

5-30

嫁接

猕猴桃

5-15

嫁接

山楂

5-50

嫁接

核桃

6-50

嫁接

油茶

6-60

嫁接

油用牡丹

4-30

实生

银杏

8-80

嫁接

杜仲

6-80

嫁接

辛夷

8-80

嫁接

树  种

盛果(丰产)期树龄

备注

山茱萸

8-80

实生

连翘

5-60

实生

金银花

5-30

扦插

花椒

4-30

实生

6-60

实生

栀子

4-20

实生

注: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实际执行中,受立地条件、管理水平、品种特性等因素影响,盛果(丰产)期起始年限可提前或延后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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