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日前专程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条例》专门增加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5.650, -0.04, -0.70%)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亮点二
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亮点三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条例》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亮点四
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亮点五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
亮点六
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亮点七
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条例》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减少审批层级,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审查的要点;同时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亮点八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亮点九
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条例》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亮点十
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条例》明确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如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等;并明确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亮点十一
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挂牌出让方式的法律地位,规定:除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亮点十二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90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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