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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2014-12-31 15:42890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种植地不在北京的,应提供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拟引种种植地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需提供种植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报告;
5、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6、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引进国内没有分布或引种的种苗,以及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但属于首次从该引种国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流程: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种植地不在北京的,应提供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拟引种种植地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需提供种植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报告;
5、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6、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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