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面向城乡居民临时困难的救助制度,首次向“新市民”伸出援手。记者昨天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将青岛城乡居民及在青居住非青岛户籍的新市民纳入保障范围,最高可发放1万元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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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是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基础上的补充,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主要是救急、救难。2002年,青岛建立了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2010年制定了“城乡统筹、一体救助”的城乡临时困难救助政策,在缓解城乡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从政策执行情况看,救助标准依然较低,不能对因突发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的困难居民进行有效地救助;救助范围窄,只对本市户籍的居民实施救助,在青务工的新市民遭遇不幸时得不到及时应急救助。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及在青务工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基本生活,增强流动人口的幸福感和归宿感,青岛市重新修订了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此次修订,将在青务工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在青岛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青岛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两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同时,此次救助标准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全年最高救助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至1万元。该制度还规定,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救助范围由原来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扩大到全市城乡居民。(记者丁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