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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探讨

2016-12-09 13:011530
 在工业日益高度发达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时间逐渐减少,对游憩环境的需要与日俱增,城市园林化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园林建设相应地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包括一些企事业单位,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办法来确定施工单位。在园林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各参与方如何进行基本角色定位,如何规范各自在招投标管理中的行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等,有待于我们认真研究。本文拟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政府与企业行为作一些初步探讨,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实施招投标制度的意义

  一般地说,管理是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去协调他人的活动并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从深层次看,管理是管理者利用、设计、培植一种文化,形成一种环境,通过这种环境去规范、协调、激励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督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上反映尤其突出。如何设计并实施一套能有效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控制和监管的过程。从控制的角度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是为了克服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间出现的工程管理混乱现象,这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主观随意性。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不是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是依据长官意志、地方保护等诸多非市场因素来确定,其弊端必然是重复建设和效益低下。第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缺乏有力的监管,在邀标情况下尤其明显。第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监管过程易产生腐败行为。因此,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以避免主观因素,使项目的确立从一开始就有制度保证;其次,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利益,有利于项目的监管;第三,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腐败,从而实现项目效益的最优化管理。

  随着我国创建文明城市、花园城市、卫生城市等活动的开展,城市园林景观工程项目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因此,加强城市园林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建设,以实现园林工程项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最优化,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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