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选育和推广优质草种”,这是根据我国草种业发展现状作出的英明决策。中国是草原大国,但却是草种业弱国。草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草原保护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草原畜牧业,这在客观上要求必须有发达的草种业作为坚实的支撑。我们必须把握好难得的机遇,加快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建设要求和国际竞争需要的现代草种业。
我国草种业十分落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在牧草良种繁育推广、良种基地建设、良种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有了长足发展,但总的来看,草种业水平仍很落后,已成为制约生态建设、草产业进步、农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国产良种供给不足
我国草种生产主要分为专业种子田和天然采种田。目前,我国专业草种田面积约200万亩,种子年产量约9万吨,较10年前减少约40%。天然采种田每年采种在1万吨左右。数据显示,我国年商品草种的需求量约15万吨,而其中1/3以上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口。紫花苜蓿是我国种植面积最大的人工牧草,其用种量的80%以上来自进口。我国优质草坪草种子基本依靠进口,大量进口不仅持续加剧国产草种业发展的压力,也造成对国外草种的严重依赖。进口草种虽然总体上质量较好,但也存在引发生物多样性灾害和国外病原侵入的高风险。一些进口草种生态适应性相对较差、抗逆性弱、栽培管理要求高,易发生水土不服,如内蒙古一些地区近年来种植的进口苜蓿品种出现越冬性差、病虫害多发等现象。
草种结构不够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草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及草种选育,是以满足畜牧业生产为主要目标,因而,生产和引进的草种更加重视草产量这一特性。从现有草种生产结构看,产草量较高的一年生草种如燕麦、小黑麦、箭筈豌豆、毛苕子等占草种总产量的60%,而燕麦草种又占其中63%以上;多年生草种以紫花苜蓿、披碱草、老芒麦为主体,分别占多年生草种产量的42%、33%、12%;进口草种大约一半是黑麦草,其次是羊茅、紫花苜蓿等,还有一部分是用于草坪建设的早熟禾。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草种虽然产草量高,但绝大部分更适合在水分、热量、土壤、管护条件较好的田间生长,对于天然草原则大多不适应。当前,草原生态修复的主战场是退化的天然草原,需要通过补播或重新建植的方式恢复草原植被,急需大量抗旱、耐寒、耐瘠薄、耐放牧、耐生存竞争的草种,特别是“乡土品种”。据测算,若每年补播修复退化草原1亿亩,则需要这类草种约10万吨,即在现有草种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至少还需翻一番。
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我国1987年开始进行牧草新品种审定工作,至2017年共审定通过育成品种196个、野生栽培种116个,平均每年约10个,而同期美国每年仅育成的苜蓿新品种就在30个以上。我国育种技术落后,依靠相关科研院所的数个专家及其小团队,进行“作坊式”育种,单位和育种团队之间缺乏合作和交流,能够测试的品种极其有限,获取优良品种的概率很低。标准种子田建设严重滞后,主要依靠传统的大田育种方式,隔离及培育条件差,育种周期长且容易受气候及环境的影响。转基因等先进的生物育种技术应用水平低,转基因育成草品种还是空白。在育种素材上,大多采用国外草品种进行杂交选育,而对我国丰富的原生草品种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用显得不够。从我国育成的新品种来看,性状不稳定、品种间差异小、同质化以及抗逆性差等问题比较突出;缺乏首屈一指、响当当、有显著竞争优势的大牌品种,更缺乏类似杂交水稻那样影响大、被广泛推广应用、具有世界级水平的优良草种和育种技术。
产业化发展水平较低
从发达国家来看,草种的研发、推广、后续服务主要由专门的育种公司或生产企业进行,产业体系完善,育种目标明确,成果转化迅速。我国的育种主要由少数科研单位及院校进行,推广则主要是政府和相关推广机构负责,生产者则较多是在国家项目的支持下被动使用草种,科研与生产脱节,产业链条分割,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而全国数百家草种企业大多以买进卖出型草种贸易为主,很少有自己的育种基地,更没有自己的专门研发团队,也基本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育成品种。由于集育种、营销、服务于一体的草种产业化发展格局未能形成,创新的活力和投入的动力不足,导致研发资金难、育成品种难、良种推广难、成果转化难。此外,我国草种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程度很低,使得生产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以苜蓿种子生产为例,我国平均产量为每亩30公斤,加拿大为每亩50-85公斤,且从加拿大进口种子价格只有国产的50%-60%,使得国产种子缺乏竞争优势。
草种管理十分薄弱
草种监管相对缺失、生产经营较为混乱是当前的突出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非法牟利,使假冒伪劣草种流入市场。有的生产者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草种生产档案,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种子流向等重要信息不明。有的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草种经营档案或所销售的产品标签不规范。有的单位非法经营未经审定的品种或销售过期、变质、低劣的草种。有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草种,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一些从境外引进的草种,来源不明、系谱不清,本应进行隔离试种、风险评估,但未能严格遵守。草种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不健全,经费投入不足。种子经营恶性竞争、好种卖不出好价钱的问题普遍存在。种子包衣及保水剂等缺乏生产及监管标准。违法生产经营草种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