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草种质资源,规范我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草种质资源是林木(草)种及种以下分类单位具有不同遗传基础的林草个体和群体的各种繁殖材料的总称,是选育林草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具体包括林草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第三条 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是指依托国有苗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机构建设的物种林分(草地)或特殊设施,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收集保存具有丰富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具有地域特色的林草种质资源,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原地和异地保存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和公布。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质资源库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名单。
第五条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全市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发展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指导全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提升全市林草种质资源管理水平。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主要是用材、生态、经济林树种、林草中药材种源、木本花草种源、家系、无性系及其品种(系)、杂交林草种、属地乡地林草品种和高抗逆植物品种等,且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保存资源种类与功能定位符合我国林草种质资源保护相关规定。
(二)具备一定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1.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规模,收集、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份数原则上不低于 200 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定植图等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总规模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0 公顷。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保存库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收集、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来源清楚,知识产权明确,不存在侵权纠纷。
(三)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四)生产基础设施健全,具备应有的安全保存、稳定运转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设备,且符合林草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五)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开展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登记、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六)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技术力量较强的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
(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八)有能够保障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要的经费。
第七条 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向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单位的资质、运行情况、申报材料及林草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申报书;
(二)保存种质资源名录及图像资料;
(三)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四)林草种质资源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从事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六)科技支撑协议书;
(七)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第九条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向社会公告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名单。
第十条 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命名。命名方式统一为:天津市+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林草种质资源库。
第十一条 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编制林草种质资源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部署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类资源信息、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四)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草种质资源库协作,合作开展林草种质资源评价、利用和种质创新活动。
(五)积极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对原地或异地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加强抚育管护,保证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安全有效。
(六)每年 12 月份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引进、鉴定评价、繁殖更新、资源交流共享等相关信息数据、运行管理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存在问题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依法开放利用。
第十三条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种质资源运行管理、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基础设施建设等。对考核评估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绩突出的种质资源库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区林草主管部门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对辖区内种质库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整理,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整出天津市林草种质资源库目录清单:
(一)无正当理由 2 年未完成林草种质资源保存与保存库建设任务的;
(二)管理混乱,导致保存的林草种质资源丢失或损毁的;
(三)不能履行林草种质资源库保存与建设任务的;
(四)出现挪用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或与外国投资者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林草种质资源流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林草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