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建设成效,推进林果花卉及林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立项的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约高效的总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省财政补助资金为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中的林果花卉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财政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项目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组团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第七条 项目类型包括:
(一)经济林项目。重点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核桃、板栗、枣、仁用杏、榛子、花椒等经济林树种。
(二)花卉项目。重点支持发展名特优盆栽花卉、宿根花卉及多用途花卉等花卉产业。
(三)林下经济项目。重点支持发展林药、林菌等林下经济产业。
第八条 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指导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并严格把关,确保经营主体资质、建设地块符合要求,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实施的经营主体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县(市、区)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及时汇总后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九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一)建设地块不符合国家关于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有关土地政策要求的。
(二)以前年度项目审计、绩效评价中存在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现象,且尚未整改到位的项目县(市、区)。
(三)已实施过本项目同一项目类型的建设地块。
(四)上年度已实施过本项目的经营主体。
第十条 项目审定主要包括要件审查、专家评审、拟定项目建议名单和会议审定四个环节。
(一)要件审查。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对各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予以淘汰。
(二)专家评审。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
(三)拟定项目建议名单。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往年绩效评价情况,拟定项目建议名单。
(四)会议审定。省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议名单和省财政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资金下达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省财政资金额度和项目建议书,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后,于3月底前统一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构成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构成。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的资金使用计划要列明资金渠道。
第十三条 省财政资金按照《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15号)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指标施工。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督促指导,严把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县级验收、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送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复查,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复查报告,同时附各项目县(市、区)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市级复查县(市、区)数为所辖全部项目县(市、区)。
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有关专家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并对所抽查项目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省级抽查县(市、区)数不少于项目县(市、区)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管理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报账程序应在项目建设年度12月底之前完成。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年度内,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项目进度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文书、会计、基建和声像档案等类别进行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确保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实施方案一经批准,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国家及省级重点项目占地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外,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请示变更,其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变更,需经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并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变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在批复后15日内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对绩效评价较差的项目县(市、区)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整改情况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县(市、区)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
(二)项目县(市、区)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3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并适当调减所在市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三)项目县(市、区)当年未完成建设任务,财政资金未按时拨付,绩效评价较差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四)项目县(市、区)无充分理由未完成建设任务,导致财政资金收回的,3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并调减所在市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五)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出现不合格情况,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落实省委省政府林果花卉、林下经济等林草产业方面重大决策需项目支持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项目支持形式、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另做规定,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其他未说明事项也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