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根据《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纳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和纳入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预算的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要求,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绿化,以水定绿、综合治理”原则,高质量推进国土绿化试点示范。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动态化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按照“开放申报、集中审核、入库储备、动态更新、逐级上报”原则。
第五条 支持重点和范围。坚持流域综合治理理念,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基础脆弱、典型代表性强的重点区域,围绕营造林、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优先使用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石漠地区、退化林地等,以科学绿化为导向,通过采取一体化、系统治理的措施,按照集中连片、流域综合治理方式,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试点示范。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国土绿化需求,重点支持汉江流域、清江流域、长江一级支流生态脆弱地区、重要库区和省界门户绿化薄弱地区,优先支持国土绿化空间大和人工造林任务重的市县,鼓励结合本区域生态突出问题和不同生态系统的修复特点,科学确定绿化方式。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以市(州)、神农架林区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以直管市、县(市、区)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以下简称市、县)。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遴选,择优确定上报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
(二)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申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省级和本地区流域治理规划,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要求择优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推荐报送申报项目。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正在实施中央财政项目的县,不得申报省级项目;正在实施省级项目的县,如纳入中央财政申报项目,实施地块不得交叉重叠。
第九条 已实施中央和省级项目的市、县,自项目批复当年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关项目;再次申报的,实施地块不得与前次项目交叉重叠。
第十条 项目主体应在《实施方案》获批(或备案)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作业设计编制,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局审批;省级财政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作业设计应严格按照获批(或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编制,投资规模不得变更,绩效指标不得降低。
第三章 项目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坚持“省级指导、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主体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专班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指导全省项目的实施。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为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省级下达本市的项目计划和项目的日常监管、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及选点、组织勘察设计、作业设计编制、招投标、项目安全施工、中期评估、竣工初验、档案管理、项目各参建单位资质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计划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对存在工程进度较慢、资金执行不到位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将进行督办、约谈;对未按期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暂停项目县林业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文件要求。按照《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及营造林技术规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项目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招投标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未经批复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减小投资规模。
第十七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在项目投资规模和主要指标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主体组织编制项目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林草局或省林业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制定监管计划,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施工做到“四到位”,即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监管方四到位,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为保证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监理,督导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培育需要进行林木采伐的,按照森林采伐的相关政策规定审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和规范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等,并报送省林业局。中央财政项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财政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造林季节实行周报,其他时间实行月报(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情况)。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目标责任管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绩效目标监管,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跟踪,科学评价考核。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为2个自然年度。第一建设年度期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第二建设年度期满,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评估采取项目主体自评与省级核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建设年度期满1个月内,项目主体要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核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项目主体全面验收与省级核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建设年度期满10天内,项目主体要对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重点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省级验收申请;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收到验收申请7日内,组织开展省级竣工验收。
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另有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市、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资金调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造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