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导则
1.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3.基本规定
3.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3.2绿化养护人员配置合理,责任区域明确。
4.修剪
4.1当年12月至次年3月开展疏枝、短截等休眠期修剪。
4.2每年4月至11月进行除孽、抹芽等生长期修剪。
4.3每年4月至10月对绿篱、模纹、球类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常态化修剪。
4.4及时剪除重叠枝、交叉枝、折断枝、下垂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及时修剪残花。
4.5严禁对乔灌木进行截冠、杀头式修剪。
5.浇水
5.1根据天气、土壤墒情、植物需水等情况适时浇水,浇水要科学节约,采取适当浇水节水措施,达到最佳效果。
5.2早春土壤解冻之初要及时浇足“返青水”;立冬前后要浇足、浇透“封冻水”。
5.3夏季中午气温较高、冬季早晚气温较低时,均不宜浇水。
5.4草坪生长季应充分浇水;冷季型草在冬季根据天气和温度情况适时浇水;在易发生病害的夏季,不宜傍晚浇水,宜在上午没有露水时浇;刚修剪完的草坪,不宜立即浇水。
6.施肥
6.1植物休眠期和生长期均可施肥,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基肥),生长期以复合肥为主(追肥),生长期亦可根据需要进行叶面喷肥。
6.2施基肥时间:土壤解冻后、树木萌芽前或秋季落叶后为宜。
6.3追肥时间:发芽展叶后及花后施用氮肥,促进植物枝叶生长;夏季花前应控制氮肥,增施磷肥、钾肥,促进植物成花;开花期不宜施肥,以免引起落蕾、落花、落果。
6.4草坪春、秋季施肥,以氮、钾肥为主;夏季以钾肥为主,少施氮肥。
6.5生长期施肥宜在雨前或雨初进行。
7.除草
7.1植物生长季节要不断进行中耕除草,除小、除早;管养绿地内严禁出现影响景观效果的大型杂草、藤蔓、杂树等。
7.2除草以人工清除与生物、化学防治相结合。
8.病虫害防治
8.1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坚持治早、治小,杜绝病虫害爆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8.2每年3月下旬-11月,根据不同病虫害如蚜虫、美国白蛾、尺蠖、天牛等的发生危害规律,提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做好防治防控。
8.3每年11月-次年3月应结合冬季养护管理,通过修剪病虫枝、清除枯枝落叶等措施清除越冬虫害。
8.4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盲目打药,严禁化学药剂未经试验随意混用;加强园林植保人员保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8.5对树势衰弱的植株,要结合复壮措施加强病虫害防治。
9.补植与调整
9.1对缺损的乔灌木、绿篱、地被、草坪要及时进行补植。
9.2补植后的苗木要加强养护,保证成活。
11.复壮
长势衰弱的树木应采取复壮措施,改良土壤条件,清理修补树洞,修剪枯枝、断枝,清理创口,消毒防腐等,促使树木恢复健康状态。
12.安全与文明作业
12.1定期检查居住区绿地内各类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用电安全情况,及时检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12.2及时巡查、修剪园林树木,排除风雨、暴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的枝干坠落、大树倾倒等安全隐患。
12.3绿化管养要履行绿地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巡查中对火灾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
12.4浇水、喷药等作业时注意风向,避免水或药喷到居民身上、车内等;防止泥土冲到路面造成污染。
12.5绿地内局部因覆土较少无法补植绿化的,铺设仿真草皮覆绿或硬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2.6衰老、枯朽死亡的树木要及时清除;倾斜严重具有安全隐患的树木要及时扶正。
13.绿地卫生保洁
13.1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及时清扫、清除绿地、树体、水面、道路广场的垃圾杂物,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垃圾,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13.2绿地内各种构筑物、设施、设备要保持整洁美观。
13.3景观水面的垃圾、落叶、漂浮物要及时打捞清理。
13.4绿地植物上无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绿地内无种菜、放养家禽等。
13.5树木枝干上木板、钉子、铁丝、绳索等拴挂、附着物及时清除。
13.6卫生保洁设施应专人清洁和维护,确保干净整洁、维修及时,使用正常。
13.7各类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
宿建发〔2023〕19号—宿迁市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导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