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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日期:2023-05-21     浏览:246    
核心提示:前言根据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园林局主编,北京市园林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十一个单位共同编制

前  言

根据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园林局主编,北京市园林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十一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经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以建标〔1992〕384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公园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园林局。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公园是完善城市四项基本职能中的游憩职能的重要基础,又是健全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公园发展迅速,为使建设公园的土地和经费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首先应从设计工作着手,故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规定本规范的使用范围。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上的附属绿地设计原则和居住区公园或街旁游园等类型基本一致,所以可以参照使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的名称引自《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第1.0.3条    公园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公园的游憩功能是直接为城市居民生活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社会公益事业,即具有社会效益;绿色植物是健全城市生态的物质基础,起到改善环境减轻污染的作用,具有环境效益;公园又有门票和从服务性商业取得合法利润等直接经济效益。三种效益的综合即可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城市发展良性循环。各种效益之间的关系设计上必须正确掌握,不可偏废。大型公园不能一次建成,必须处理好近、远期建设关系,做到公园与周围环境的谐调和内部的整体统一。

第1.0.4条    规定了公园设计中各专业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    进行公园设计,首先要确保城市绿地按规划所要求的面积实现,公园的用地范围既不能超出规划范围线,更不得被任何非公园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缩小用地范围。其次要明确公园的性质、服务范围:即为全市、区或居住区范围服务;服务对象:市外旅游者、本市居民或居民中的儿童、老人、盲人等。然后确定公园的内容,做到符合整体需要,满足居民各种爱好和不同闲暇时间的游憩要求。所以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如没有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绿地系统规划,应与相应部门协商确定。

第2.1.2条    为方便广大游人使用和美化市容,市、区级公园应沿城市主、次干路或支路的红线设置,条件不允许时,应设通道解决主要出入口的交通。主要出入口指游人流量大的出入口。

第2.1.3条    用工程措施处理好公园与城市道路规划标高的关系,避免因有不适当的高差而造成地表迳流污染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园的景观。

第2.1.4条    市、区级公园各个方向出入口的游人流量与附近公交车设站点位置、附近人口密度及城市道路的客流量密切相关,所以公园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需要考虑这些条件。主要出入口前设置集散广场,是为了避免大股游人出入时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并确保游人安全。

第2.1.5条    公园内沿城市道路或水系部分的土山高度及形状,植物配置,园林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市风貌谐调。

第2.1.6条    为保证游人和架空线的安全,在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不应设计供居民游憩的公园。公园与通道相邻可设标志或栏杆与其分开。

第2.1.7条    在公园用地上已有城市架空或地下管线(除高压输配电以外),可参照第三章第四节有关条款处理。管线与公园同时建设的配合,按本条款规定。由于城市市政管线的管径一般都大于公园内部的管线管径,对位于树木下部的管线,为避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埋深必须在树根分布区以下。保护性措施是要求各种管线不得经常返修和渗入灌溉水。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类型是指: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或街旁游园等等。其内容应与类型一致。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园都应有足够的绿化,否则不能称为公园。

第2.2.2条    一般城市都有一个到几个综合性公园,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专业性体育设施,以免变成体育用地,混淆城市用地性质,减少城市绿地面积;公园内驯养大型动物和猛兽类动物需要较多的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开支也大。在已设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性公园内不得设这类动物展区。根据经验,鸟类、金鱼类或兔、猴等展区是可以在综合性公园内选择一个角落布置的。

综合性公园内容多,各种设施会占去较大的园地面积,为确保公园内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公顷。原苏联的文化休息公园和我国的综合性公园相类似,他们提出这类公园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约需1.5公顷,其占地面积不应超过公园面积的5%,所以规定市级公园面积不应少于30公顷,特殊情况,设施占地不得超过10%,即公园的最小规模不得小于15公顷。日本综合公园标准规模为10~15公顷,最低为10公顷。考虑我国国情,下限定为10公顷。按近期公共绿地指标为3~5平方米/人,一个10万人的小城市就有30~50公顷的公共绿地面积,建一个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是完全可能的。

第2.2.3条    儿童公园既要有丰富的内容,又因儿童体力有限,面积不宜太大,设施布置必须紧凑,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我国现状儿童公园面积都不大,38个儿童公园的平均面积为4公顷,最大的23公顷,最小的0.2公顷。

第2.2.4条    动物园中由于笼舍、动物活动场、游人参观场等占地较多,同时还需要有较大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满足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创造优美环境的要求,所以动物园应有较大规模。综合性动物园宜大于20公顷,专类动物园5~20公顷为宜。全国现有综合性动物园约50个,质量好、完整的动物园面积均在20公顷以上。本条指的是城市范围内的笼养式动物园,不包括天然动物园。

第2.2.5条    植物园需要有多种生态环境,如设较宽的绿化带与园外隔离,创造各种地形和水体,以便为多种多样的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植物园用地面积较大,规模宜大于40公顷。现状综合性植物园面积在20~1000公顷范围,平均为130公顷。专类植物园如月季园、杜鹃园等,其规模可根据内容多少而确定,但不宜小于2公顷。独立的盆景园一般以大于2公顷为宜,附属于其它公园内的盆景园面积不受此标准限制。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指随着城市用地的发展,把近郊风景区划入市区,起着城市公园作用,也有称为郊野公园的。

第2.2.7条    历史名园,指由各级政府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名园,在修缮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供游人参观、人员看守和设置防火防盗的设施,增加少量建筑和工程管线是必要的,但不能有损于古迹或破坏原貌。

第2.2.8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还会建设各种专类公园。这类公园应有其特定的主题内容,如雕塑公园、交通公园等。

第2.2.9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第4.2.1条的条文说明表明,居住区公园人均指标为2平方米,一般居住区人口为3~5万人,居住区公园面积宜为5~10公顷。从生态环境和游憩效果考虑,绿地面积应尽量集中,所以每个居住区最好集中设一个居住区公园。日本居住区公园标准规模为4公顷,其小区公园的标准规模为2公顷,最小为1公顷。我国居住小区的游憩绿地按每个居民1平方米计,一个小区人口约为1万人,小区游园面积即为1公顷。小区游园也应尽量集中,其规模不宜小于0.5公顷。

第2.2.10条  带状绿地指沿城市主次干路、河流、旧城基等的狭长形绿地。

第2.2.11条  街旁游园,指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附近街道红线以外的游园。面积有时虽小,对城市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除考虑内部布局,满足短暂休息之需外,更要注意沿街部分的艺术效果。

第三节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条    ~第2.3.2条  公园的陆地面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

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建筑,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

建筑占地,指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的各级园路和集散场地。不包括活动场地。

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的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总面积相比,所以采用随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表2.3.1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

表2.3.1是根据全国142个质量较好的公园的调查资料并参考日本、苏联、英国、台湾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2.3.3条    公园的外形、内部地形和水体形式都影响园路的用地面积。但不得过分强调以上因素而过多地加大园路铺装场的用地面积,减少绿化用地,为此特规定本条。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2.4.1条    公园中的常规设施,指所有公园通常都应具备的、保证游人活动和管理使用的基本设施,属于公园中的共性设施。至于各种类型的公园,都有其特色,与之相适应的丰富多彩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不作具体的规定。

表2.4.1中的成人活动场系指辟出一定场地供拳术`气功等活动用,以避免踩踏草地,造成局部地面裸露。在有条件的公园中,可适当增设供锻炼身体用的设施。

第2.4.2条    我国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水平较低,很难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游憩需要,为避免目前存在某些城市公共设施变相侵占公园用地的现象,明确规定不准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设施。

第2.4.3条    ~第2.4.5条  厕所和园椅、园凳的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量相适应。过少,影响使用或游憩效果;过多,既浪费设备,又有碍观瞻。经对全国一百多个公园进行普查和北京、上海公园的重点调查,并参考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指标而制定本条。

厕所

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较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全,游人去厕所的频率高于小型公园,调查结果分别为2%和1.5%左右。这两个指标较《民用建筑设计指标》中规定的医院门诊部公用厕所指标2.9~3.6%和车站旅客厕所2.3%为低,与其中的电影院厕所1.4~3.6%近似。与《建筑设计资料集(2)》(建筑工程部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编)中对体育辅助设施制定的厕所参考指标0.5~0.6%相比为高。男女蹲位比是根据实地调查,现状旅游性公园和小型公园中男游客多于女游客,比数为1.5~1,大型公园男女比较接近。今后发展趋势是逐步持平,所以采用男:女蹲位为1~1.5:1的指标。

园椅、园凳

一般大型公园游人停留时间长,对坐憩要求高于小型公园,但许多大型公园有山石、大片草坪可供坐憩,而小型公园缺乏这类设施的场地;活动量大的公园,游人需休息的要求也高于其他公园,所以对园椅、园凳的指标定为20~30%。

各个公园因所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和公园性质等因素的影响,游人量多寡不同。园椅、园凳指标如按游人量比例确定,当每个游人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为15平方米时,园椅、园凳数量多达200/公顷,影响观瞻。因此限定园椅、园凳数量最游人量22.5%的接近下限指标,即每1公顷陆地面积150位。对每个游人占有的陆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又会发生游人长距离找不到坐憩处的弊病。因而规定每1公顷陆地面积上园椅、园凳的下限为20位,即平均每两个座位的园椅、园凳的服务半径为16米。

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

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既要方便游人使用,又要防止车辆拥塞游人出入口广场和影响园门景观。所以规定不得占用出入口广场,而应设于出入口附近。游人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面积,因各市居民利用的交通工具差距很大,许多中小城市居民出游以徒步为主,不需停车场或存车处;一些地形起伏陡峭的山城很少利用自行车;在同一城市中因公园的服务对象不同,距离市中心远近不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不能作统一的指标规定。设计者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确定面积。为避免城市停车场为相占用公园用地,本条明确规定停车场只考虑停放本园游人用的汽车和自行车。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容量计算

第3.1.1条    公园游人容量是确定内部各种设施数量或规模的依据,也是今后管理上控制游人量的依据,避免公园因超容量接纳游人,造成人身伤亡和园林设施损坏等事故。并为城市规划部门验证绿地系统规划的合理程度提供依据。

第3.1.2条    公园的游人量随季节、假日与平日、一日之中的高峰与低谷时而变化。节日最多,游览旺季星期日次之,旺季平日和淡季星期日较少,淡季平日最少,一日之中又有峰谷之分。确定公园游人容量以游览旺季星期日高峰为标准,这是发挥作用的主要时间。如用节日的游人量,定额会偏高,造成浪费,用淡季或平日的游人量又会使标准太低。造成公园内过分拥挤。国外也是采用旺季星期日游人量为标准的。

第3.1.3条    本条指标是根据我国现状居民出游率,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每个游人占有公园面积60平方米是比较符合游园舒适度要求的。一般市、区级公园的可进人活动面积约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不可进入或容量极小的水面、陡坡山地、树林、花坛等,起视域作用的。以往苏联规定的文化休息公园采用60平方米/人。1985年的《苏联建筑规范》已提高为100平方米/人。考虑我国国情,仍用60平方米/人标准,对小型公园降为每个游人30平方米的标准,因为小型公园的道路铺装场地面积比重较大,相对来说单位面积上可容游人多些,又因为内容简单,游人活动时间短,可降低一些标准。这个标准已为1991年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采纳。对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还可酌情降低一些标准。确定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的下限为陆地面积15平方米,即活动面积缩小到每人5平方米。如果15平方米中还包含水面,那么可活动面积势必更小,难免发生事故,失掉游园意义。

第3.1.4条    当公园内只能作为视域面积的水面、陡坡山地(如喀斯特地貌的山地)等占地超过50%时,游人可利用的活动面积很小,为保持游人在园中的一定舒适度和安全,应加大游人占有公园面积的指标。

第二节 布局

第3.2.1条    公园的总体设计是全部设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决定一个公园的实用价值(游憩和环境效益)和艺术效果的关键所在。所以必须认真地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按照有关依据,作出全面的综合设计。

第3.2.4条    园路分类系指游览路或是生产管理用路,分级系指主园路、支路或小路。

第3.2.5条    园路路网密度是单位公园陆地面积上园路的路长。其值的大小影响园路的交通功能、游览效果、景点分布和道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率。路网密度过高,会使公园分割过于细碎,影响总体布局的效果,并使园路用地率升高,减少绿化用地;路网密度过低,则交通不便,造成游人穿踏绿地。根据80个质量较好的公园的统计数据和对40余个综合性公园、居住区公园路网密度的重点分析,园路路网密度集中在200-380米/公顷之间,平均285米/公顷。由于各个公园的内容、地形条件不同,园路路网密度的限制只给出一个范围。

动物园一般面积较大,园路简捷地引导游人直达动物展点,在展点附近园路又多转化为参观场地。因此,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均值较综合性公园低,为225米/公顷。按调查集中分布在160-300米/公顷之间。

第3.2.6条    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有环行路或设回车场地是为了满足消防交通的要求。

第3.2.7条    公园中的水系设计,首先要掌握水源条件,可能供应的水量,然后作系统布局。划船水面的水深限制应对桥下、码头和最深处等给出不同深度的限制。游泳区要分出深水区和浅水区,观赏水面中的水生植物种植区应分出深水、浅水和浮生等习性植物和种植范围,并提出相应的水深。

第3.2.8条    在总体设计阶段,应确定各景区植物景观上的效果和功能作用。我国地区差别很大,要根据条文中的各项原则充分绿化并能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第3.2.9条    景观要求是指创造园内外景观和本身的观赏效果。设置大型游乐设计、电子游艺设施、餐厅等能耗多的建筑时,必须查清是否具备连接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和排水等管线的可能性。

第3.2.14条 为充分发挥最佳景观地段的游赏效果,限制在该地段设置人流繁杂的服务设施和避免少数就餐者长时间占用。

第三节 竖向控制

第3.3.1条    竖向和平面布局是总体设计阶段至关重要的内容,所以在对园内主要景物布局的同时应对其高程和周围地形作出控制规定。

第3.3.2条    条文中列举的各部位的标高必须相互配合一致,所定标准即为以后局部或专项设计的依据。高程除地下埋深外均指地表标高。园内外佳景因借点的地面高程,系指为眺望和俯瞰园同美景或引入园外佳景,园内观景点所需要的适宜地面高程。

第四节 现状处理

第3.4.1条    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基础的坚固程度、文物历史价值、艺术水平和植物的生长状况、珍稀程度、树龄等。处理意见包括保留、迁移或移植、拆除或伐除等。

第3.4.2条    原有地下物的位置和体量不易发现,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注明,以免在施工时发生损坏或安全事故。

第3.4.3条    古树名木是珍贵文物,又可成为园中的主要景点,应与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同等对待。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需要一定的生长条件,故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古树名木健壮生长。

第3.4.4条    保护范围是参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1987)85号第106条(二)中的具体规定制定的。根据各地的保护经验,本条文规定了保护内容。

第四章 地形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2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拟建公园地界中的土壤,包括自然形成或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各专项设计都可能造成对表土的破坏,因为地形设计是对公园地表的全面处理,所以在本章内提出对地表土保护的规定。充分利用原表层土壤、对公园植物景观的快速形成和园林植物的后期养护都极为有利。

第4.1.3条    地形设计如遇地下岩层、公园地下构筑物以及其它非土壤物质时,须考虑栽植土层的厚度,为植物的生长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第4.1.4条    使用机械进行修剪的草坪,在地形设计时应考虑坡度限制。坡度小于25%,可以适应利用人力推行的各类剪草机械。

第4.1.5条    设计时要考虑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以避免土壤沉降后达不到预定要求的标高。

第4.1.8条    对原有管线的覆土不能加高过多,否则造成探井加深,给检修和翻修带来更大困难。过多降低原管线的覆土标高,会造成地面压力将管线破坏,在寒冷地区容易将自来水管和污水管冻坏。

第二节 地表排水

第4.2.1条    表4.2.1条中关于草地、运动草地、栽植地表的资料援引《园林工程》(南京林业大学编)。铺装场地坡度数值援引《统一技术措施》总图部分《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第三节 水体外缘

第4.3.1条    本条为确保公园内水位的可调剂和维护园林景观,结合造景的隐蔽措施一般采用结合地形、假山、园桥或栽植植物等手段对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加以遮掩。

第4.3.2条    7岁小孩的平均肩高0.90米,7岁以上儿童落水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均在家长的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70米。设置汀.目步的地方应是水浅的地方,根据人体平均上身高度(不包括头部)为0.56米至0.60米,因此规定水深不得超过0.50米,即落水成人坐在水底,头部也可露出水面。人体尺度资料援引《建筑设计资料集(1)》(建筑工程部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编)。水深超过0.50米时,应在汀步石走向两侧加高池底以保证老人和儿童通过时的安全。

第五章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 园路

第5.1.1条    园路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选线(路由)、控制标高和特色要求具体确定园路的宽度、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第5.1.2条    表5.1.2是根据对40多个公园和8个动物园所作的统计分析而提出的。园路分为主路、支路和小路三级。一些由于非交通功能需要而宽度较大的园路、交通功能不强的步石和只能由单人通过的狭窄园路在园路系统中所占比例极小,在此不作规定。园路宽度有一些幅度,是适应不同性质和不同游人容量的公园需要。

园路最低宽度为0.9米,以便两相遇时有一人侧身尚能交错通过。

2.0米宽度可供人通行;2~3.5米的宽度可通行小型车辆;3.5~5米的园路可满足多股人流通行,也可满足运输机具的通行要求。

第5.1.4条    主路  为方便不同年龄和坐轮椅的游人通行,所以坡度不宜过大。我国的建筑规范中一般规定步道坡度8%以上宜按台阶设计;国际康复协会规定,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最大纵坡8.33%,因此,主路纵坡上限为8%。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山地公园主路纵坡应小于12%。主路不宜设梯道,是考虑坐轮椅和行走有困难的游人通行方便,同时便于养护机具通行。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  日本资料,园路最大纵坡15%,自然探胜路17.6%,郊游路33.3%。实况调查,17.6%的坡道,人行较为舒适;18.9%的坡道,下行时有不同程度的负担,普遍感到稍累。所以规定纵坡宜小于18%。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道路宽度应大于4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米。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的路段,容易形成卡口,游人上岛、登山往返都用一条道路时,如果人流量较大,容易造成通行不畅,地形陡峭更易发生危险。为避免游览中走回头路和形成景观序列的需要,规定孤岛和山顶的园路宜设复线。在地形复杂、高差较大、坡度较陡的地方设供人作短暂休息的场地,是为了使游人恢复体力和在人流较多时作临时的避让,以免过于拥护,发生危险。

第5.1.9条    园路由于功能不同,有些需要通行大量人流或机动车,有些则只作为少量人流通行之用,荷载有同需有不同的结构和面层材料。公园中的路面面层材料的选择同时又受公园总体风格的制约,因此与城市车行道的路面要有所区别。

第5.1.10条  考虑残疾人游园需要,公园可局部供残疾人使用,也可以有几条园路为残疾人使用。明确为残疾人使用的就要求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划》(JGJ 50 ).

第5.1.11条  根据实地调查,游人进园高峰小时内的人数与游人在园高峰小时内的人数有一个相关规律:即游人平均在园停留时间4小时以上者,最高进园游人数与最高在园人数之比接近0.5;平均在园停留2小时左右者,比值接近1;平均在园1小时以内者,比值接近1.5,该比值即转换系数。根据公园的性质、内容丰富程度,可预测游人在园停留时间。公园最高在园游人数/小时,即公园的游人容量,详见本规范条文3.1.2和术语解释。

收门票公园,游人通过出入口时有瞬时停留,影响速度,按每分钟通过15人计;不收门票的公园,按每分钟通过25人计,相当于影剧院散场速度。

综合以上因素,即可计算出入口总宽度的最低标准,即:公园游人容量(万人)、转换系数和1.5米的乘积被单股游人高峰小时通过量(即售票公园为0.09万人,不售票公园为0.15万人)除。当游人平均在园停留时间为4小时时,系数取0.5,得数为8.3米;停留时间为2小时时系数取1,得数为16.7米;停留时间为1小时时系数取1.5,得数为25米。不售票公园进园速度为售票公园的1.67倍,相应的出入口总宽度的下限标准可降低2/5,即为售票公园的60%。

单股游人通过宽度取0.75米,是根据人体自由行进时的所需宽度,由于公园出入口的游人同时有进有出,所以单个出入口(一股进,一股出)最小宽度为1.5米。

第二节  铺装场地

第5.2.2条    公园出入口外集散场地人均使用面积参考我国有关集散广场的资料,采用每个游人1平方米的标准。

一般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如动物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人量较大,在入口处要排队买票,有些游人要相互等候或拍照,因此有必要设集散场地。这类公园游人一般平均在园停留时间较长,按4小时以上计算,最高进园游人数与最高在园游人数的转换系数为0.5,(关于转换系数详见本条文说明第5.1.11条)可预计当公园容量为10000人时,游人最高进园小时中进入公园的人数为5000人,按每人在门外停留时间3分钟考虑,高峰进园小时中每分钟门前到达约84人,需广场面积250平方米。加上当时出园游人所需则为500平方米。

按照以上指标,对北京动物园、紫竹院公园主要出入口外集散广场进行了验证。动物园广场过小,紫竹院公园则偏大,这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第三节 园桥

第5.3.1条    园桥的功能性很强,也是重要景点,必须全面考虑。目前有些公园内的桥梁由于体量过大、过重,与周围景色不谐调。有的缺乏远见,桥下不能通过画舫或游艇,造成日后水面上的游赏活动路线不合理。

第5.3.2条    有些联按孤岛的桥梁要考虑通往岛上的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及煤气等各种管线的位置,既不要暴露在外,影响景观和安全,又要考虑维修方便,本条也包括设计预留供将来使用的通道。

第5.3.3条    允许汽车通过的桥,即可运输货物、食品、基建器材、树木养护机具等,火警时还可能过消防车,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89 )的规定,车辆最低计算荷载等级为汽车-10级。

第5.3.4条    ~t第5.3.5条 人群荷载、作用在扶手上的竖向力的指标引自《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87)第2.3.4条。栏杆顶部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87)第3.5.2条第二款。

第六章 种植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公园中的绿化用地不应有未种任何植物的裸露地面。树林下如有条件可设法种植灌木、草皮或其他矮生植物以增加绿量充分发挥绿色植物改善环境、气候的功能,在北方也可以防止二次扬尘。为了使公园的景色丰富多彩,一些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也可以用藤蔓类植物攀缠。

第6.1.3条    植物种类选择的要求:

一、当地适生种类包括乡土树种以及经人工引进,已在本地长期“安家落户”能适应本地区的气候条件、生长发育良好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绿化树种。为了防止本地气候变化,致使大量树种死亡,造成损失,外来植物种类经长期驯化不应作为公园的主要园林植物。

二、林下地被植物的根系生长不能与乔木的根系在同一土层内争夺养分。一般要选择浅根性的草种、灌木或选用根系有固氮作用的其它林下种类。

三、垂直绿化用的园林植物其附着器官的性状不相同,选择适应既定墙体或构筑物饰面的种类,如:墙体饰面光滑,选用吸附力强的攀缘植物种类。

四、位于污染地区的公园,建立防护林,选择相应的抗性种类。例如空气中有二氧化硫的污染,华北地区就可以选择椿树、构树等抗性强于其它树种的种类。

五、对植物的管理,实质上也是植物生存的因素之一。管理的投入情况、管理所能提供的植物生长环境的质量都是选择植物的制约条件。例如:水源不充足的公园,就应选择比较耐干旱的种类。在地形复杂、不易通行打药车的地段,应选择病虫害少或病虫害发生前后易于控制的种类。限于管理条件满足不了的种类不应种植。

六、对于某些非当地适生种类,在总体设计中经特殊选定、有特殊意义并经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即能够满足其正常生长的,也属于可选的范围。

第6.1.4条    一般植物类型的选择应根据用地内植物地下生存空间大小来确定。按选择的类型,土壤厚度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地形设计中预先予以考虑。

一、园林植物的形态类型细分为草皮植物、一年生花卉、多年生宿根花卉、木本地被、大灌木、小灌木、小乔木、大乔木(包括浅根大乔木、深根大乔木)。按这一地上部分生长类型的分法,应分为9项,但是植物地下部分的根系垂直分布所需要的地下空间与地上部分不容易一一对应,并有交叉现象。因此,附录四中的草坪植物包括一年生、多年生花卉与草皮类植物;小灌木包括木本地被;大灌木包括小乔木。附录四系参照各地经验和一些研究单位的研究成果制定。

大面积的不透水层中的“大面积”是指植株在壮年期根系发展以后,仍然不能超出的范围。“不透水层”:指混凝土板块、石板、灰土层、礓石层及质地非常坚硬致使根系无法伸入者。在“不透水层”上的土壤改良包括设置由砂、砾石或碎石组成的排水层,排水层的厚度为20~40厘米。排水层下有时可用管道将水排出,“不透水层”有自然的倾斜度水可以自然排出者,可不埋设管道。

二、本条规定了公园绿化用地土壤的基本条件。城市公园用地的土壤非常复杂,可能有建筑垃圾、矿渣、生活垃圾或由于受污水地面泾流的影响,土壤内含有对植物有害的物质等等。为了保证公园的土壤符合植物生长的需要,使之能发挥长远的绿化作用,特规定本条。

三、城市中有时局部土壤,由于长期积水造成土壤酸、盐成分偏高。

四、表6.1.4中土壤物理性质指标的制定,是依据落叶树、常绿树和古松柏三种类型树木的生长状况资料,择其保守值而定的。

1. 关于落叶树:

根据北京市园林科研所《毛白杨生长与城市土壤条件浅析》(1985年)资料:“土壤硬度大约在16kg/cm3以上或土壤质量密度(原文为容重,以下同)在1.63 g/cm3以上的土壤里,毛白杨根系基本上没有分布。一般认为,毛白杨在土壤质量密度>1.70g/cm3,总孔隙度大约在35%以下时,根系生长受到抑制。”

根据南京林产工业学院土壤教研组资料:

“杂交杨生长在土壤质量密度在1.18~1.43g/cm3之间者,植株生长良好;质量密度在1.51~1.64 g/cm3之间者,生长状况中等。南京附近麻栎林地的粘质黄棕土壤,其50~60cm处的土壤质量密度为1.6 g/cm3左右,林分生长良好,而质量密度达1.8 g/cm3以上时,林分生长较差。”

2. 关于常绿树:

根据南京林产工业学院土壤教研组资料:

“江西的粘质山地杉木林地上的红壤,30~50cm处的土壤质量密度为1.40~1.45 g/cm3,林分生长良好;而质量密度大于1.68 g/cm3,杉木根群穿不过去,林分生长差,有时部分枯萎。”

根据北京市园林局《城市油松生长不良的土壤因素》:

“适于油松生长的土壤质量密度一般不超过1.45 g/cm3,总孔隙度在45%以上;而不适宜的土壤质量密度都在1.5 g/cm3以上,总孔隙度则都在42%以下。”

在《北京市内园林树木和地被植物的研究及示范区试验》中:“雪松据于二里沟绿地,陶然亭公园、景山公园等地测定,在土壤质量密度1.30~1.45 g/cm3的土壤上,枝叶浓绿生长健壮,枝条年生长量在20厘米以上。”

3. 关于古树:

根据北京市园林科研所1983年资料《北京市公园古松柏生长衰弱原因及复壮措施的研究》中提供的调查数据分析,古松柏生长势好的土壤情况:上层质量密度为1.21 g/cm3,下层(30~60厘米)范围内土壤质量密度在1.42~1.48 g/cm3之间;总孔隙度在43~53%之间;非毛管孔隙度在10.7%以上。古松柏生长势弱的土壤情况:上层质量密度为1.59~1.8 g/cm3,下层(30~60厘米)质量密度在1.49~1.6 g/cm3之间;下层总孔隙度在42%以下;非毛管孔隙度在10%以下。

条文中表6.1.4所取的值是根据以上资料中对土壤条件要求较严即适应性较差的类型如:古树、常绿树的生长受抑制的极限值确定的。对于适应性较差者能够维持其生长。

五、土壤改良的范围和进行何种性质的土壤改良要经过设计者的调查分析确定。

第6.1.5条 根系伸展范围以成年树所需为定,现行采用的透气性铺装有透气铺装块、有孔洞的预制混凝土砖及干砌材料等。

第6.1.7条 本条文是参照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及资料规定了在公园内执行的标准。

第6.1.8条 鉴于园林植物从设计定植到长成预想的效果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景观及功能上不同规格、质量的苗木发挥的作用差别很大。为了近期的园林景观效果和使园林植物能正常生长到发挥预计作用,设计应作出对苗木规格、质量和后期控制的规定,提出景观过渡的措施及其实施的时期要求,作为养护管理的依据。

第6.1.9条  风景林郁闭度的开放当年标准,是公园开始接待游人的当年,各类风景林不够成年期标准,但为了初步给游人以该类型风景林的感觉而规定的起始标准。

第6.1.10条 为了保证整形绿篱正常生长需要和不影响游人活动作出此规定。

第二节  游人集中场所

第6.2.1条    游人集中场所指公园内各种在设计上允许游人进入的区域,如出入口内、外铺装场地、儿童游戏场、各类园林建筑附属集散铺装场地、露天演出场、停车场、成人锻炼场、安静休息场及各级园路等场所。为在这些场所避免由于树种选择不当带来不利影响,本条对于某些植物作了限制。

第6.2.2条    2.2米的值是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1)》提供的人体尺度的平均高度加臂长。

第6.2.3条    儿童游戏场

一、 乔木选用高大荫浓的树种,目的是为了减少儿童攀爬机会和加强绿化效果。夏季有50%以上的庇荫,为儿童的户外活动提供卫生凉爽的环境。

二、 灌木要求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树种,主要是考虑儿童的活动对于灌木的生长具有破坏性,萌发力弱、蔓生或匍匐型、矮小的种类在儿童游戏场内,如不加保护措施,难于正常生长;矮型灌木向外侧生长的枝条大都在儿童身高范围内,儿童在互相追赶、奔跑嬉戏时,易造成枝折人伤。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生存能力强,枝条分布多在儿童身高以上,儿童与树互不妨碍,场地又能得到良好的庇荫。

某些分枝低的乔木,能引诱儿童打悠、攀爬,既容易造成人身跌伤事故,又容易遭损坏。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1)》提供的小学生身高及各部尺度的数据算得,13岁以下的儿童平均摸高不大于1.80米,由此定出乔木分枝点不宜低于1.8米。

第6.2.5条    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高度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文中印发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20条规定的“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表”中“总高”一栏。

二、1~2.依据上述规则第20条中大轿车高度而定。大轿车与小卧车混放的也依据本规定。

3.枝下净空达到2.2米以上者可以存放自行车、三轮车等,根据人体尺度的平均高度加臂长求得。

三、保证树木基本生长所需土壤和保护树木不被车碰撞和碾压,保护设施一般选用栅栏杆或地面上设路缘石(高道牙)或设置种植(池)台。

第6.2.7条    园路两侧

一、《建筑设计资料集(1)》消防车库一节提供的消防车车库门高尺寸为3000毫米。以此为依据,保证园路的消防通行。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

1.一些丛生型植物,叶质坚硬,其叶形如剑,直向上方,这类植物种于园路边,游人不慎跌倒,极易发生危险。

2.枝下净空2.2米以上,是为了照顾视力残疾人。限高数值依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

3.在通行轮椅的园路边上,为避免当轮椅靠近路边时乔木的树干、枝条碰伤残疾人或防止乔灌木被轮椅撞伤而规定此值。参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提供的数据,轮椅坐面前沿垂线至前脚踏板中心距离0.20米,参照室内柜橱设计,柜橱下部0.30米高度以下应向内凹进0.20米,则轮椅坐面前沿垂线至柜橱下部橱壁为0.40米。参照日本《都市公园技术标准解说书》关于露天桌的规定,轮椅坐面前沿垂线至桌子中心支撑物距离为0.45米以上。因此,乔木种植点宜距路边0.50米以上。

第三节 动物展览区

第6.3.1条    动物展区环境包括动物笼舍、动物运动场、参观看台、场地及其周围地带。

一、良好的生活环境如遮荫、防风砂、隔离不同动物间的视线等;

二、如在攀缘能力较强的动物运动场内植树,要防止动物缘树木攀登逃逸;

三、如创造原动物生长地的植物景观和为游人欣赏动物创造良好的视线、背景、遮荫条件等;

四、隔离某些动物发出的噪音和异味,以免影响附近环境。

第6.3.2条    植物种类选择,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园的特殊要求。

一、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使展出动物的同时,再现该动物原产地环境的缩影,以增加展出的真实感和科学性。动物来源于世界各地,生活于不同的气候带、不同的地理环境,在不同自然环境中的植物也千差万别,为了形成各地域不同的植物景观,在创造原产地的生态环境,满足动物和其环境植物生长要求的条件不具备时,可以使植物群体景观及个体形态相似于原产地植物。如:北京动物园采取代用树种的办法,用适应于北京地区生长的合欢,代替中国南部的凤凰木;用青桐来代替产于热带的梧桐科苹婆属植物。

二、有些植物虽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往往由于含某种有毒物质,对动物能起毒害作用。北京动物园就发生过熊猫误食国槐种子而引起腹泄的事故。因此在配置植物时应有所选择,其他植物如:茄科的蔓陀萝、天南星科的海竽、夹竹桃科的夹竹桃均含对动物能起毒害作用的物质。一般说,野生动物本能地具有识别有毒植物的能力,但如混入饲草内被吞食,就有中毒的危险。

第四节 植物园展览区

第6.4.1条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将不同分区的主题内容、植物引种驯化成果、植物科学知识普及和园林艺术相结合,目的是为创造同时具备公园面貌和科学内容的植物园。

第6.4.2条  植物园展览区对定植的植物种类有较严的要求,一般在分区方案中就确定了该区展示的植物种类,但在种植设计中仍需从中进一步选择重点种类及确定具体品种。

第6.4.3条  展览种类以外的起配合作用的为配合种类。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是指游步道、庭园、休息场地等场所的庇荫等功能。

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  建筑物

第7.1.1条    ~第7.1.2条  为了实现公园的使用功能和整体风景构图的完美,要求单体建筑物设计与周围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造园要素密切配合,保证游人安全、舒适和克服设计中单独突出建筑的倾向。

三、 园林建筑的室外台阶很多与自然地形相结合,形式复杂但为了游人的安全和赏景的需要作出下列规定。踏步宽采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第4.2.1条、表4.2.1中最低宽度限制。每处台阶踏步不应少于2级是为避免行人不低头则不易发现有台阶而有被拌倒的危险。

四、 护栏设施是泛指园林中能够起到栏杆作用的设施,可以是栏杆、矮墙或花台(池)等。设置护栏设施的起始高差1米,系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2条第二款。建筑物的护栏高度规定采用该规范第4.2.4条规定的数值。

第7.1.4条    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公园中,服务、管理及附属建筑比较少。考虑我国目前游人的习惯以及服务的社会化、机械化程度不高等因素,仍需要适当设置这类建筑物。为了少占绿化用地和避免影响景观,要尽量减少这类建筑物的面积,压缩体量。管理设施指本规范第2.4.1条中所确定的常规设施中的管理部分。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包括:餐厅的厨房、冷冻间、锅炉房,车库等。

第二节 驳岸与山石

第7.2.1条    公园中的水体外缘建造驳岸,是为了避免河湖淤积。

第7.2.2条    一般土筑的驳岸坡度超过100%时,为了保持稳定,可以用各种形式的预制混凝土块、料石和天然山石铺漫,铺漫的形式可以有各种花纹,也可以留出种植孔穴,种植各种花草。坡度在100%以下时,可以用草皮或各种藤蔓类植物覆盖。

驳岸顶部一般都较附近稍高,使地表水向河湖的反方向排水,然后集中排入河内。排水设施有的用水簸箕有的用管沟,这主要是防止对驳岸的冲刷。如果地表水需要进行防污、防沙处理则不在此例。

第7.2.3条    我国冬季土层冻结的寒冷地区,水体驳岸极易受冻胀的破坏。一种情况是基础受冻胀后使整个驳岸断裂,所以整个基础必须设在冰冻线以下;另一种情况是基础以上及其附近部分发生冻胀后使驳岸向水体方面挤胀,造成断裂,所以驳岸的铺漫砌筑不能用吸水性强的材料,铺漫砌筑的后方也需要填垫滤水的粒料如砂石、焦碴等;再有一种情况是水体表面结冰后发生冻胀,可以使驳岸向水体外侧胀裂,特别是垂直的驳岸更易发生。解决的办法是加厚驳岸,以增加抗水平荷载,或者驳岸设计成斜坡,冻胀时冰面能顺坡上滑。为了避免水体表面结冻对垂直形式驳岸的冻胀威胁,北京有的公园采取破冰的方面,即隔一定时间,将靠近驳岸的冰面打碎,形成约一米左右宽的沟,使冰面离开驳岸。这只是一种简而易行的管理措施,还有用水体的循环水不断浇洒在靠近驳岸部分,使在一段距离内不结冰或只结薄冰。在严寒地区采用冬季放掉池水的措施。所以设计文件中须注明管理措施。

第7.2.4条    驳岸的形式很多,对园林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应着眼于园林特点,与园林环境谐调,有别于一般的水库或其它水工构筑物。

第7.2.5条    有些艺术家把假山或立置石比做园林中的雕塑,我国传统园林中有很多艺术性很高的假山,因此堆叠山石既要考虑与周围环境、空间的关系,又要设计好本身的造型,选好石料。所用的各种石料和所设计的山形、山势、欣赏的角度、范围、与附近的建筑、道路、水体、植物都有密切的关系。例如有人主张在水边选用玲珑剔透的青绿色石料比较协调;也有人主张在水体上堆叠石桥用比较方整的暖色石料可以与水面形成对比,比较醒目,在大的环境中用料一般偏大,但也有时要在小的空间环境中选用几块大石料以为标志,诸如此类都要设计者详加选定。

第7.2.6条    在我国园林中很多处都用山石护坡,砌花台、挡土墙、驳岸,也有叠成围墙状以形成一定的空间,遮掩一些败景,也有用来作梯道、台阶或石桌石凳的。在满足这些实际功能需要的同时还应该有美的形式和安全保证。

第7.2.8条    假山、山洞的结构可以采用梁柱式或拱券式,可以用钢筋混凝土作内部结构,外表饰以山石,也可以用天然石料直接堆筑。无论哪一种形式都要经过设计,或者设计人与施工部门共同商定,山石之间的固措施也要同时确定。山洞曲折、深邃、内部较黑暗的要有采光。采光的方式可以用人工照明,也可以留出孔洞引入自然光。山洞内要有排水坡度是为了外界的地表水流入后能排出;内部结雾滴下的水能排出;内部清扫冲刷时能将水排出。

第7.2.9条    用自然山石堆叠假山除了在艺术上要有完整性外,在结构上也要有整体性,其重心应稳定以防局部塌落。悬挑和山洞口的山石,为了防止塌落常在山石间埋设铁件,以山石作建筑物的梯道或在墙作壁山都在其间采用拉结措施,以防不均匀沉降或地震时发生问题。

第三节   电气与防雷

第7.3.1条    分线路、分区域控制照明是为了节约用电。

第7.3.3条    在有本条文所列内容的公园中,为防止特殊情况断电发生危险,需有两个电源供给。

第7.3.4条    本条文从安全和景观的需要出发,规定变(配)电所位置、配电箱位置选择原则。庭园灯接线盒外罩防护,指一般人不用专门工具无法打开的措施,防止少年儿童好奇打开造成触电事故。

第7.3.5条    公园的防雷范围包括:建筑物、供电设施和游览活动设施。建筑物的防雷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 57)执行,供电设施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 64)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执行。园内游乐设备如观览车、架空索道等以及通往山顶的山路金属护栏的防雷,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设施具体解决,或是在雷雨天停止开放以防发生雷击伤人事件。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7.4.2条    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系指利用自然水系、地下水或处理过的其它水源。

第五节  护栏

第7.5.1条    公园中的示意性护栏,指公园中带有一定装饰性,以示意的方式保护雕塑、花坛等不具有安全保护作用的护栏设施。

第六节  儿童游戏场

第7.6.4条    儿童游戏场戏水池深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安全和符合儿童特点,所规定的最大水深0.35米是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1)》(幼儿园、托儿所)中提供的儿童尺度推算(3~4岁儿童的坐高减去头部高)得出,确保儿童从在水中不致喝水。

第7.6.5条    儿童的自我平衡能力不高,又喜爱奔跑和攀爬,本条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儿童在场地内活动时的安全,在儿童偶然摔倒后也不致被其他物体伤害,同时减少扬尘,提高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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